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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10 CCS DB 11 F 10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19—2022 代替 DB11/T 1019—2013 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 消耗限额 The quota of th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heavy goods vehicle & bus 2022 - 12 - 27发布 2023 - 04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019—2022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5 计算方法 ............................................................................ 2 6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 3 7 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 .................................................................. 3 附录 A (资料性) 主要能源种类折标准煤系数 ........................................ 5 附录 B (资料性) 耗能工质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 6 附录 C (资料性) 企业年度综合能耗信息表 .......................................... 7 参考文献 ......................................................................... 8 DB11/T 1019—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1/T 1019—2013《中、重型载货汽车单位产品能源 消耗限额》,与DB11/T 1019— 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 ——更改了适用范围; ——删除了中型载货汽车定义( 见2013年版3.1); ——增加了大客车定义(见 3.2); ——增加了耗能工质定义(见 3.5); ——更改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 公式(见5.2,2013年版6.2); ——增加了产能利用率调节系数ki 值(见5.3); ——更改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 见6,2013年版4.1、4.2、4.3); ——增加了企业年度综合能耗信息表( 见附录C)。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晨航、张丽丽、徐华、马晓东、史小磊、王峰、李根、李凌日、王玉琪、李 平元、夏宝山、刘怡。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 DB11/T 1019—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1/T 1019—2022 1 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单位产品综合能源 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统计的一般要求、计 算方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和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重型载货汽车、大客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管理、 评价与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 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型载货汽车 heavy goods vehicle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 kg的载货汽车。 3.2 大客车 bus 车长大于或等于 6000 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者等于 20人的载客汽车。 注:本定义参考 GA 802—2019表1的内容。 3.3 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在统计报告期内车辆产品实际消耗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 分别折算后的总和。 [来源:GB/T 2589—2020,3.5,有修改] 3.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统计报告期内,综合能耗与同期内产出的合格产品总量的比值。 DB11/T 1019—2022 2 3.5 耗能工质 energy-consumed medium 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 质。 [来源:GB/T 2589—2020,3.1] 4 综合能耗统计一般要求 4.1 统计种类 统计报告期内,企业能耗的种类包括:电力、热力、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自发可再生能源 及自制和外购的耗能工质。 注:成品车内加(充)入的能源不属于统计范畴。 4.2 统计范围 4.2.1 综合能耗统计应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能源消耗、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不包括 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用能、成品车用能以及与生产无关的用能。 4.2.2 直接生产系统能源消耗应是企业生产整车产品所确定的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冲压、焊接、涂装、 总装涉及的装置、设施和设备的能耗实物量和损失量。 注:不包括动力总成生产系统、动力蓄电池生产系统等零部件系统的能耗。 4.2.3 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应是为直接生产系统服务的供电、供水、供热、制冷、 照明、库房、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食堂、浴室和厂内原料场地以及安全、环保等装置和 设施,还包括为直接生产系统服务的水处理站、相关办公系统的能耗实物量和损失量。 4.3 统计通用要求 4.3.1 生产产品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应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参考附录 A、附录B中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计算。 4.3.2 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能源和耗能工质 ,不应漏计、重计。 5 计算方法 5.1 综合能耗计算 按公式(1)计算。 式中: E—— 统计报告期内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n—— 统计报告期内消耗的能源种类数; ei—— 统计报告期内生产中消耗的第i种能源实物量,单位为实物量单位; pi——对应的第i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 ,见附录A。 DB11/T 1019—2022 3 5.2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 按公式(2)计算。 ············································································· (2) 式中: e——统计报告期内单位产品综合能源 消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辆; E—— 统计报告期内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m—— 统计报告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辆; ki—— 产能利用率调节系数。 若大客车车长超过10 m的产品,按照产量的2倍计算。 5.3 产能利用率调节系数 ki值 产能利用率调节系数按表 1。 表1 产能利用率调节系数 ki值 产能利用率 调节系数 ki ≥80% 1 ≥60%且<8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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