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号:03.080. 01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 T/CACFO001-2018 代理记账行业基本规范 2018-06 -07 发布 2018-07-01 实施 中 国 总 会 计 师 协 会 发 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2 第三章 业务条件 ……………………………………………………………… 3 第四章 从业人员 ……………………………………………………………… 4. 第五章 业务处理 ……………………………………………………………… 5 第六章 保密原则 ……………………………………………………………… 5 第七章 内部监督 ……………………………………………………………… 6 第八章 附 则 ……………………………………………………………… 6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 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促进代 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 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代 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接受 委托单位委托,从事代理记账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总部及其分 支机构。 本规范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 第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优先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 理体系,优化过程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施持续改进,全面提 升服务质量。 (二)独立执业原则。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 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 和个人的干预。 (三)诚实守信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应恪守诺 言,诚实不欺,不搞不正当竞争,不欺行霸市。对委托单位示意 2 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 以及委托单位其他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予以拒绝。 (四)保护客户权益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妥善保管委托单 位的相关会计资料,保障委托单位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保护委托 单位的商业秘密,努力维护客户的权益不受侵害。 (五)量能承接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充分 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内容和业务诉求, 评估本机构是否有能力满 足委托单位的要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 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 列基础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 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按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税务资 料,办理纳税申报。 (四)办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相关基础会计业务。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会计 服务: (一)财务服务。为客户提供 财务分析报告、融资、担保、 理财等服务。 3 (二)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 报告,提出管理建议等服务。 (三)税务代理服务。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 具其他税收证明;减、免、退税申请等服务。 (四)财税咨询服务。包括财税风险的预警及评估,财税管 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财税处理方案的制定及协助实施等服务。 (五)财税知识与技能培训等服务。 (六)会计档案管理服务。包括会计档案、税务档案及其他 资料的管理服务。 第三章 业务条件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除具备国家《代理记账 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并 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务操作能力的从业人员; (二)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制度、 绩效考核制度, 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 (三)具备且有效执行的保密规则、业务规则、质量标准、 风险控制、责任追究、应急机制等内控制度;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代理记账需求和客户服务需 要的会计核算软件或者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利用计算机、 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 4 术手段开展会计 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必须符合《企 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财会 [2013]20 号)规定的标准。所使 用的会计软件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一)可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能自动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能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八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 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会计专业及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取 得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能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准则、制度 进行业务处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 (四)能合理运用财经知识和财会技能,保持职业谨慎,不 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五) 能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 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六) 能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 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 术水平; 5 (七)能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 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 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合理设置 内设部门,分别完成代理记账及相关业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会计法》以及内部控制规范 的要求,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内设部门之间、 部门内部的各岗位之间的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 第六章 保密规则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受托代理业务中获得的委 托单位的商务、财务、技 术、产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或 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 未经委托单位书面 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其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客 户秘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 账业务无关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明确保密 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 《保密协议 6 书》 。 《保密协议书》至少包含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 等 基本内容。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设立内部监督部门,对本机构 代理记账业务处理和代理记账人员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 部监督部门及人员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规范内部监督的程 序、方法和要求。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应及时向机 构负责人汇报, 机构负责人应针对具体问题及时做出解决措施和 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 负责解释。执行中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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