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60 CCSX11 T/ZZFSA008-2022 混合粮食加工品 Mixedprocessedgrainproducts 2022-08-15发布 2022-08-15实施 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发布团 体 标 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ZFSA008-2022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郑州市食品安全协会、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镇、黄亚萍、邓迎春、李廷渲、张瑞娟、杨智祥、吕崇伟。 本文件首次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ZFSA008-2022 1混合粮食加工品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混合粮食加工品的定义、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混合粮食加工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5508粮油检验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5509粮油检验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混合粮食加工品mixedprocessedgrainproducts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机械等方式加工后的谷物、豆类、薯类为主要原料,经或不经前处理(筛选、 碾磨、轧片、粉碎)、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一定比例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混合粮食加 工品。 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ZFSA008-2022 2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GB/T5492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 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状态 4.3理化指标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14.5 GB5009.3 杂质a/% ≤ 1.0 GB/T5494 磁性金属物b/% ≤ 0.003 GB/T5509 含砂量b/% ≤ 0.02 GB/T5508 a仅限颗粒状的产品。 b仅限全粉(糁)状的产品。 4.4真菌毒素限量和污染物限量 4.4.1以谷物为主的产品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中谷物碾磨加工品的规定,以豆类为主的产品 真菌毒素应符合GB2761中豆类的规定,以薯类为主的产品真菌毒素应符合GB2761中干制薯类的规定。 4.4.2以谷物为主的产品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谷物碾磨加工品的规定,以豆类为主的产品污 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豆类的规定,以薯类为主的产品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干制薯类的规 定。 4.5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6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4.6.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 4.6.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4.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ZFSA008-2022 3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5.2抽样方法和数量 5.2.1出厂检验时,从成品库内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出厂检验项目及备检样品 的需要。 5.2.2型式检验时,从成品库内对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 5.3出厂检验 5.3.1产品需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水分、杂质。 5.4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主要原料、关键设备或关键工艺有重大变动,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时; e)其他。 5.5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判定: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使用备检 样品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 品,若复检项目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有关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 6.2包装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3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ZFSA008-2022 47其他 食品经营过程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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