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40.10
CCS X 55
团 体 标 准
T/CTSS 16-2020
袋泡调味茶
Flavored teabag
中国茶叶学会 2020-12-31 发布 2020-12-31 实施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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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 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茶叶学会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 青
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新、 谭琼、汪庆华、 陈震华、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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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泡调味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袋泡调味茶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袋泡调味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25436 热封型茶叶滤纸
GB/T 2812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NY/T 1999 茶叶包装、运输和贮藏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 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袋泡调味茶 flavored teab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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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茶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其他食 品原料和(或)食品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
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用过滤材料包装制成的袋泡茶产品。
3.2
袋泡加料调味茶 charging flavored teabag
以茶叶为基本原料 ,添加适量比例的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用过滤材
料包装制成的袋泡茶产品。
3.3
袋泡加香调味茶 perfuming flavored teabag
以茶叶为基本原料 ,添加适量比例的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
用过滤材料包装制成的袋泡茶产品。
3.4
袋泡混合调味茶 mixed fla vored teabag
以茶叶为基本原料,添加适量比例的其他食品原料和适量比例的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
剂,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用过滤材料包装制成的袋泡茶产品。
4 产品分类
袋泡调味茶产品根据添加调味原料不同,分为袋泡加料调味茶、袋泡加香调味茶和袋泡
混合调味茶。
5 要求
5.1 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要求
5.1.1 滤袋材料要求
5.1.1.1 滤袋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清洁、无
毒,无异味,不影响调味茶品质。
5.1.1.2 滤纸应符合 GB 4806.1 和GB 4806.8的规定。非热封型调味茶滤纸应符合 GB/T 28121
规定,热封型调味茶滤纸应符合 GB/T 25436 的规定。
5.1.1.3 尼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
5.1.1.4 其他材料制成的滤袋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
5.1.2 辅助材料要求
5.1.2.1 若使用提线,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提线宜为原白棉线,不应含荧光物质,
不应漂白。提线应固定,不脱落,不断裂。固定提线用胶粘剂应无毒,无害。
5.1.2.2 若使用钉子封口,钉子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并应固定,不脱落。
5.1.2.3 若使用吊牌,吊牌用纸应符合 GB 4806.8 的规定。
5.2 调味茶要求
5.2.1 原料基本要求
5.2.1.1 应选用传统食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和既是食
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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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符合 GB 2760、GB 2761、GB 2762、
GB 2763 对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滤袋完好,无破漏,外观洁净、干燥,无霉变;吊牌、提线不脱落
风 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汤色、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袋泡加香调味茶 袋泡加料调味茶 袋泡混合调味茶
水分,g/100g ≤ 9.0 13.0
总灰分(以干态计), g/100g ≤ 10.0
5.4 卫生指标
5.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5.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
5.4.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5.4.4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照GB/T 23776 中袋泡茶的规定进行。若产品包装规定了推荐使用方法,按照推荐饮
用方法进行冲泡。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检验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2.2 总灰分检验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2.3 卫生指标按其规定要求。
6.3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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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取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
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
7.1.2 取样按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7.2 样品制备
除感官审评样品外,将样品的滤袋去除后,按 GB/T 8303 执行。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 厂检验,经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3.2 同一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 100袋或200 g用于检验。
7.3.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 5.2、5.3、5.4、5.5规定的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
情况之一应进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b)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第 5章的规定,判定为合格产品。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符合第5章的规定 ,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6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 样或在同批产品中按 GB/T 8302 的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
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
8.1 标志、标签
8.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1.2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 >的决定》的规定。
8.1.3 使用新食品原料和按照传统既 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生产的产品应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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