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40.10
CCS X55
团 体 标 准
T/CTSS 17 -2020
袋泡代用茶
Herbal teabag
中国茶叶学会 2020-12-31 发布 2020-12-31 实施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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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 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茶叶学会标准化工 作委员会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新、汪庆华、谭琼、陈震华、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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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袋泡代用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袋泡代用茶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
存。
本文件适用于袋泡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 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25436 热封型茶叶滤纸
GB/T 2812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袋泡代用茶 herbal teabag
以用于食品的 植物叶、花、果(实)、根、茎( 不含茶叶,包括茶树花) 为原料加工制作,添加或
不添加其他食品配料或食品添加剂, 通过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 用过滤材料包装, 采用 类似茶叶冲泡 (浸
泡或煮)的方式, 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
4 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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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叶类袋泡代 用茶、花类袋泡代用茶、果(实)类袋泡代用茶、根茎类
袋泡代用茶和混合类袋泡代用茶。
5 要求
5.1 滤袋材料和辅助材料
5.1.1 滤袋材料
5.1.1.1 滤袋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清洁,无毒,无异味,
不影响代用茶品质。
5.1.1.2 滤纸应符合 GB 4806.1 和GB 4806.8 的规定,非热封型代用茶滤纸应符合 GB/T 28121 的规定,
热封型代用茶滤纸应符合 GB/T 25436 的规定。
5.1.1.3 尼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
5.1.1.4 其他材料制成的滤袋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
5.1.2 辅助材料
5.1.2.1 若使用提线,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提线宜为不含荧光物质的原白棉线,不得漂白。提
线应固定,不脱落,不断裂。固定提线用胶粘剂应无毒,无害。
5.1.2.2 若使用钉子封口,钉子应符合 GB 4806.9 的规定,并应固定,不脱落。
5.1.2.3 若使用吊牌,吊牌用纸应符合 GB 4806.8 的规定,其上的印刷油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要求。
5.2 滤袋形态
滤袋外形完整,冲泡后不溃破,不漏茶。
5.3 原料
5.3.1 原料基本要求
代用茶原料应选用可用于食品的植物叶、花、果(实)、根、茎,应具有正常品质特征,无劣变、
无异味、无异嗅、无 其他夹杂物,原料除传统食品外,应为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食品、新
食品原料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并符合 GB 2760、GB 2761、 GB 2762、GB 2763对应的
食品安全要求。
5.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汤色 具有产品天然固有的汤色
香气 具有产品天然固有的气、味,无异杂气味
滋味 具有产品天然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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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叶 类 花类 果(实)类 根茎类 混合类
水分,g/100g ≤ 8.5 13.0 10.0
总灰分(以干态计), g/100g ≤ 12.0
5.5 卫生指标
5.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5.5.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
5.5.3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5.5.4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取一代用茶袋置于 150 ml评茶杯中,注满沸水,加盖浸泡 5 min后沥茶汤入评茶碗中,依次审评汤色、香
气和滋味。若产品包装规定了 推荐饮用方法,按照推荐饮用方法进行冲泡。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检验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2.2 灰分检验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 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原料、相同配方、相同工艺,同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7.1.2 按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2.2 同一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 100袋或200 g用于检验。
7.2.3 出厂检验项目为形态、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 5.2、5.3、5.4、5.5、5.6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
一时应进行:
a)更改关键工艺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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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均符合第 5章的规定,判定为合格产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第 5章的规定,判定为不
合格产品。
7.5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
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 合 GB/T 191 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清洁、严密、牢固、无破损 。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防潮、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避免 日晒、雨淋。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易污染的物品混 装、混运。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应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污 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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