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ICS 11.220
B 41
T/CVMA 48-2020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
合征净化要求
Requirement on pseudorabies, classical swine fever, 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eradication of breeding pig farm
2020-12-22发布 2020-12-22实施
中 国 兽 医 协 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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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VMA 48 -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由中国兽医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 广
西壮族自治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伟生、杨林、翟新验、张淼洁、杨汉春、吴斌、何启盖、张倩、
付雯、刘林青、李军、郭建刚、董永毅、王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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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种猪场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净化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种猪场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净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需要达到的净化 指标及抽样方案 。
本文件适用于 实施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净化的种猪场净化效果的评
价及监督管理。 其它类型猪场可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551 猪瘟诊断技术
GB/T 18090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
GB/T 18641 伪狂犬病诊断技术
NY/T 682 畜禽场场地设计技术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种猪场 breeding pig farm
从事猪的品种培育、选育、资源保护和生产经营种猪及其遗传材料,并取得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猪场。
3.2
动物疫病净化 animal disease eradication
动物疫病净化是指有计划地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对特定动物 疫病,通过监测、检验检疫、
隔离、扑杀、销毁等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最终达到在该范围内动物个体不发病和无感染
状态的根除消灭疫病病原的过程,目的是清除可传染的病原因子,从而达到并维持动物个体
和群体健康。
3.3
无害化处理 decontaminated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或是生物学方法处理粪便等污物、病死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以消灭所携
带病原体,从而消除危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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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
消毒 disinfection
用物理、化学或是生物学方法消除或是杀灭场所、饲料、饮水及畜禽体表和各种物品中
的病原微生物及其它有害微生物的处理过程。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enzyme 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5 基本条件
5.1 人员管理
5.1.1 应建立净化工作团队,并有名单和责任分工等证明材料 ,有员工管理制度 。
5.1.2 全面负责疫病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
上职称,从事养猪业三年以上。
5.1.3 应有员工 疫病防治 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有近 1年的员工培训考核记录。
5.1.4 养殖场从业人员应有健康证明。
5.1.5 本场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至少 1名获得《执业兽医 师资格证书》 ,并有专职证明材料(如
社保或工资发放证明等) 。
5.2 结构布局
5.2.1 场区位置独立,与主要交通干道、居民生活区、 生活饮用水源地、 屠宰场、交易市场
隔离距离 要求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场区周围应有围墙、防风林、灌木、防疫沟或
其它物理屏障等隔离设施或措施。
5.2.2 养殖场应有防疫警示标语、警示标牌等防疫标志。
5.2.3 种猪、生长猪等宜按照饲养阶段分别饲养在不同地点,每个地点相对独立且相隔一定
距离。
5.2.4 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应严格分开,界限分明;生产
区距离其它功能区 50 m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 场内出猪台与生产区应相距 50m以上
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场内净道与污道应分开 ,如存在部分交叉,应有规定使用时间和
消毒措施 。
5.2.5 应设置独立的出猪中转站。
5.3 栏舍设置
5.3.1 应有独立的引种隔离舍 。
5.3.2 应有与生产区间隔 300 m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的病猪专用隔离治疗舍 。
5.3.3 可设预售种猪观察舍 。
5.3.4 应有称重装置、装(卸)平台等设施。
5.4 卫生环保
5.4.1 场区应无垃圾及杂物堆放 。
5.4.2 场区实行雨污分流,符合 NY/T 68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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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4.3 应有固定的猪粪贮存、堆放设施设备和场所,存放地点有防雨、 防渗漏、防溢流措施 。
5.4.4 场区禁养其它动物,并应有防止周围其它动物进入 场区的设施或措施;
5.4.5 生产区应具备防鼠、防虫媒、防犬猫 、防鸟进入的设施或措施。
5.5 无害化处理
5.5.1 场区内应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宜采用堆肥发酵方式对粪污进行
无害化处理,处理结果应符合 NY/T 1168的要求。
5.5.2 应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无害化处理 措施见《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
范》,有病死猪隔离、淘汰、诊疗、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
5.6 消毒管理
5.6.1 场区外设置独立的入场车辆清洗消毒站。
5.6.2 场区入口应设置车辆消毒池、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以及人员消毒设施;有车辆及人员
出入场区消毒及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对车辆及人员出入和消毒情况进行记录。
5.6.3 生产区入口应设置人员消毒、淋浴 、更衣设施;有本场职工、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消
毒及管理制度,有出入登记制度,对人员出入和消毒情况进行记录。
5.6.4 每栋猪舍入口应设置消毒设施,人员 有效消毒后方可进入猪舍 。
5.6.5 栋舍、生产区内部有定期消毒措施,有消毒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对栋舍、生产区内
部消毒情况进行记录。
5.6.6 应有消毒剂配液和管理制 度,有消毒液配制及更换记录。
5.6.7 应开展消毒效果评估,并有评估记录。
5.7 生产管理
5.7.1 产房、保育舍和生长舍应实现猪群全进全出。
5.7.2 应制定投入品(含饲料、兽药、生物制品) 使用管理制度,应有 投入品使用记录;应
将投入品 分类分开储藏,标识清晰。
5.7.3 应有配种、妊检、产仔、哺育、保育与生长等生产记录。
5.7.4 应有健康巡查制度及记录。
5.8 防疫管理
5.8.1 应建立适合本场的 卫生防疫制度和 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
5.8.2 应有独立兽医室, 兽医室具备正常开展临床诊疗和采样设施, 有兽医诊疗与用药记录。
5.8.3 病死动物剖检场所 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有完整的病死动物剖检记录及剖检场所消毒
记录。
5.8.4 应有动物发病记录、阶段性疫病流行记录或定期猪群健康状态分析总结。
5.8.5 应有免疫制度、计划、程序和记录。
5.9 引种管理
5.9.1 应有引种管理制度和引种记录。
5.9.2 国内引种应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外购精液应有《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 ;国外引进种猪、精液应有国务院 农业农村或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签发的审批
意见及海关相关部门 出具的检测报告。
5.9.3 引种种猪应具有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种猪系谱证。
5.9.4 引入种猪入场前、外购供体 /精液使用前、本场供体 /精液使用前应有 非洲猪瘟、猪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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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蹄疫、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原或感染抗体检测报告且结果为阴性。
5.9.5 本场销售种猪或精液应有 非洲猪瘟、猪口蹄疫、 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
合征抽检记录,并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5.10 监测净化
5.10.1 应有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年度(或更短周期)监测净化方案和检
测报告。
5.10.2 应根据监测净化方案开展疫病净化,检测、淘汰记录能追溯到种猪及后备猪群的唯一
性标识(如耳标号) 。
5.10.3 应有定期净化效果评估和分析报告(生产性能、发病率、阳性率等) 。
6 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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