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40.10
X 55
团 体 标 准
T/YCCYHX 00 1-2021
永川秀芽
yongchuanxiuya tea
2021-03-0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 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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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CYHX 00 1—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 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 提出。
本标准由 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 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茶叶行业协会、重庆市永川区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重庆市 农
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 泽 陈如寨 钟应富 王廷华 袁林颖 罗红玉 张莹 杨娟 吴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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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川秀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川秀芽品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永川行政区域内 采摘的茶树早春一芽一叶嫩度茶鲜叶 原料,按杀青、揉捻、做形、
干燥等基本工序加工而成的名优绿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8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57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茶树单芽、一芽一叶 、一芽二叶、一芽三叶嫩度 茶鲜叶。
3.2 品质要求
基本要求:具有名优绿茶正常的色、香、味, 不得含有非茶类物质和任何添加剂, 无异味、 无劣变;
感官品质:外形条索紧细带毫,匀净,色泽绿;香气清香醇正;汤色黄绿明亮;滋味醇和 ;叶底黄
绿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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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茶叶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国标值)
水分g/100g ≤6.8 GB 5009.3 (7%)
总灰分g/100g ≤7.5 GB 5009.4 (7.5%)
碎末茶g/100g ≤6.0 GB/T 8311 (6.0%)
水浸出物 g/100g ≥34.5 GB/T 8305(34%)
粗纤维g/100g ≤16.0 GB/T 8310(16%)
酸不溶性灰分 g/100g ≤1.0
水溶性灰分 g/100g
≥45.0
水溶性灰分碱度 g/100g ≥1.0,≤3.0
3.4 卫生指标
3.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3.4.2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取样按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4.2 感官品质检验按 SB/T 10157 的规定执行。
4.3 试样的制 备按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4.4 水分检验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4.5 总灰分、水溶性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
4.6 碎末茶检验按 GB/T 8311的规定执行。
4.7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4.8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 GB/T 8309 的规定执行。
4.9 粗纤维检验按 GB/T 8310 的规定执行。
4.10 卫生指标检验按 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拼配茶为一批次。
5.2 抽样
按GB/T 8302 茶 取样执行。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粉末和净含量。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
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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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b)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
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如复检
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应符合GB/T 191 和GB 7718规定。
6.2 包装
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6.3 运输和贮存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暴晒、雨淋、防尘。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防潮、无异味的库房或冷藏库,严禁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6.4 保质期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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