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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60.10 C151T/XJWA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酿酒工业协会团体标准 T/XJWA003-2021 桑葚利口酒 MulberryLiqueur 2021-09-07发布 2021-09-15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酿酒工业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XJWA003—2020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酿酒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吐鲁番市林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新疆农业大学、吐鲁番市葡萄酒产业协会起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是:王婷、刘丽媛、杨兴元、韩泽云、武云龙、吴久赟、古亚汗·沙塔尔、王琼、 阿迪力·阿不都古力、李万倩、孟建祖、罗闻芙、王春燕、周慧、吴玉华、吾尔尼沙·卡得尔、张海军、 李天翀。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XJWA003—2020 1桑葚利口酒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桑葚利口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工艺、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桑葚利口酒的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酒精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桑葚利口酒是以桑葚发酵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桑葚白兰地、食用酒精以及桑葚汁、浓缩桑葚汁、果 葡糖浆或白砂糖为辅料,经陈酿、调配、灌装等工艺生产而成,酒精度为15.0~22.0%vol的桑葚酒。 4要求 4.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紫黑色、紫红色 GB/T15038 组织形态 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悬浮物,允许有少量沉淀 气味 果香韵郁,酒香优雅,具有桑葚果香和酒香,无异味 滋味 口感纯正,酒体丰满,具有桑果的典型风味 杂质 无取适量样品置于透明的容器中,肉 眼观察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XJWA003—2020 2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 15.0~22.0 GB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12.0 GB/T15038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 1.2 干浸出物,g/L ≥ 16.0 甲醇,g/L ≤ 2.0 GB5009.266 注1: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注2:甲醇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 4.3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4微生物要求 应符合NY/T1508—2017规定。 4.5食品添加剂要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6食用酒精 应符合GB31640的规定。 4.7玻璃制品 应符合GB4806.5的规定。 4.8净含量 应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检验方法按JJF1070-2005执行。 5生产工艺 桑葚鲜果→采收、挑选→破碎、打浆→发酵(加入白砂糖、酵母等)→皮渣分离→调整成分 (加入桑葚汁、浓缩桑葚汁、蒸馏酒、白兰地或食用酒精调整酒精度为15.0~22.0%vol)→陈酿→调 配→过滤→杀菌→灌装→包装→成品。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为6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 查。 6.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单位检验部门对其感官要求、挥发酸、干浸出物、酒精度、净含量、微生 物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XJWA003—2020 36.3型式检验 按本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 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更换主要设备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 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f)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为合格产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须在同批产 品留样中取样复验不合格项目;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文件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标签 7.1.1标签按GB7718规定执行,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 7.1.3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7.2包装 7.2.1包装材料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玻璃酒瓶。包装容器应整齐、清 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7.2.2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瓦楞纸箱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包装,箱内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7.3运输、贮存 7.3.1用软木塞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 7.3.2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7.3.3贮存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 7.3.4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 7.3.5运输温度宜保持在1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7.3.6按上述条件运输、贮存的桑葚利口酒不应发生浑浊、酸败现象。超过12个月的葡萄酒,允许有 少量沉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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