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JMBX 0128—2021
江深食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南美白对虾
2021 - 04 - 06发布 2021 - 04 - 06实施
江门市标准化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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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由江门市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门市标准化协会、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江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测试中心、深圳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广东丰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甲印、胡迅、潘登、张雪佳 。
本标准发布日期: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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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深食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南美白对虾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深食品的定义和南美白对虾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基本要求、生产基地要求、包装
贮存和运输要求、追溯要求、产品质量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深南美白对虾的质量控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22213 水产养殖术语
GB/T 23390 水产配合饲料环境安全
SC/T 0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SC/T 2002 对虾配合饲料
SC/T 9001 人造冰
DB33/T 399 无公害南美白对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江深食品 Jiangmen&Shenzhen quality food
以对标对接供深食品质量为目的而构建制定的江门市农产品食品标准体系,满足该标准体系下生
产的食品农产品称为“江深食品”。
4 体系要求
江深南美白对虾及直接关联的生产、销售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已获得第三方评价 /认证机构的有效证书(包括产品及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应覆盖生产
基地和相关产品;
b) 申请单位(组 织) 2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c) 具有基本的文件化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 养殖生产技术规程;
• 食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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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制度;
• 投诉的处理制度 。
d)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 执行GB 20941 和GB 10136 的要求;
5 生产基地要求
基本要求
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生产经营主体应具有该养殖基地的合法养殖场使用权,且在该基地稳定经营 2年及以上;
b) 生产基地具有较完善的管理人员配置和生产管理制度;
c) 养殖用水质量符合 GB 11607 的要求;
d) 用于南美白对虾的冰和制冰用水符合 GB 5749的要求。
选址要求
成虾养殖场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11607的规定,盐度5~35,pH值7.6~8.5,透明度大于 0.4米,化学耗氧
量3.0毫克/升以下。交通方便,有电网电力供应,海边池塘最好有可利用的淡水资源。
池塘
5.3.1 常规池塘
面积以2000m2~5000m2为宜,为方形或长方形,水深 1.5m为宜。壤土或泥沙土底质,池底平整不漏
水。池的两端设进、排水设施。
5.3.2 高位池塘
面积500m2~2000m2为宜,为方形或圆形。池底以锅底型为宜,水深为 1.5m~2.0m为宜。
设施与布局
5.4.1 养殖场内设施布局合理,养殖区、管理办公和生活区分开 。
5.4.2 养殖场的设施(如∶贮水池、水源或饲养设备等) 满足养殖需要,并保持良好的维护保养状态 。
5.4.3 养殖场的进排水设施应独立 分开,避免进水受到污染 。
设备
5.5.1 养虾场应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增氧机以确保良好的水质。增氧机可选用水车式增氧机、叶
轮式增氧机及底部充气式增氧设施,每公顷养殖水面配置功率不少于 12千瓦的增氧机,增氧机安装使
用应有利于池水的对流和污物排出 。
5.5.2 养虾场应配置生物显微镜和测定盐度、水温、溶解氧、 pH值、氨氮及亚硝酸盐等水质分析的仪
器设备。
场地管理
5.6.1 应绘制详细的平面布局图,内容包括养殖区、管理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相对位置
等。
5.6.2 应制定污染预防管理计划以降低可能的污染(如:水污染等) 。
5.6.3 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发生停电、停水、洪水、风暴、火灾、暴发性疾病、化学药品或突发性
污染等事件时应采取的措施 。
5.6.4 应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防止或降低害虫、 啮齿类、 鸟类等对养殖场和其他设施造成侵害和污染 。
5.6.5 对养殖区域封闭或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家养或野生水禽或其他动物进入养殖水域 。
5.6.6 养殖场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养殖品种的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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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控制点要求
5.7.1 亲虾来源
5.7.1.1 养虾场自己提供的亲虾 应经检疫合格 。
5.7.1.2 外购亲虾应来源于省级以上水产良种场 。
5.7.1.3 外购亲虾到达育苗场时,应立即检疫隔离,直到核实其疾病状况,并且在转移到其他区域前
应最少隔离 20d。
5.7.2 虾苗选择
参照DB33/T 399 的规定,要求苗种附肢完整、体表光滑、规格整齐、虾体透明、活力强、不携带特
定性病原 。
5.7.3 育苗场管理
5.7.3.1 育苗用水应经过消毒处理以消灭病原体 。
5.7.3.2 育苗场应制定管理体系以防止虾幼体或虾苗意外排放到环境中 。
5.7.3.3 育苗场和(或)养虾场应保存过去 3年发生的所有虾病的记录 。
5.7.4 培育管理
5.7.4.1 育苗用水应经过过滤、消毒处理,溶解氧保持在 5mg/L以上。
5.7.4.2 育苗场应制定育苗工作流程,并记录投喂、虾幼体生长和病害防治等 。
5.7.4.3 苗种销售前应进行检疫 。
5.7.5 放养前准备
5.7.5.1 养殖开始之前,养殖池塘需进行清整,清除池中的污物、杂草,使用药物清除杂鱼及鱼卵、
杂虾及虾卵、螺等非养殖水生动物,杀灭细菌、寄生虫、病毒等病原体 。
5.7.5.2 经过上一茬养殖,收获后必须清除池底淤泥,水泥底、铺塑料薄膜的池塘用高压水泵将淤泥
冲洗到尾水收集区处理达标后排放 。
5.7.5.3 土池排干水并充分曝晒,保持底质疏松通透,选用合适渔药进行消毒除害 。
5.7.6 放苗管理
5.7.6.1 放苗前必须预先测定虾池水质,并提前 (1~2)天用桶装入少量池水进行试苗,经 24小时确认
存活率达 90%以上方可放苗 。
5.7.6.2 养虾池盐度与育苗池盐度差异应小于 5,否则,应在育苗池进行盐度的调节,且要求 24小时
内盐度的变化小于 5。
5.7.6.3 放苗时应将装有虾苗的塑料袋浮放在虾池水面上,让袋内外水温达到一致后才打开塑料袋,
并向袋内缓慢加入池水,轻轻晃动,再将虾苗慢慢倒入池水中 。
5.7.6.4 应尽量选择晴天的上午或傍晚放苗, 大风、暴雨天气不宜放苗。 同一虾池,虾苗应一次放足。
放苗位置应选择在虾池较深的上风处进行 。
5.7.7 虾饲料
5.7.7.1 饲料的选购、使用和贮存应 符合国务院第 266号令、SC/T 0004 和SC/T 2002 的规定。
5.7.7.2 选购的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登记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
5.7.7.3 宜使用配合饲料,不要直接投喂冰鲜(冻)动物饵料,防止饵料污染水质 。
5.7.7.4 饲料和新鲜原料应在其保质期内购买、周转和使用 。
5.7.7.5 设置虾罾观察对虾摄食情况以确定投喂量,避免因饲料不足或营养不良导致对虾生长不良,
或因过度投喂饲料加重养殖环境污染 。
5.7.8 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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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7.8.1 在采购和使用渔药前,应建立适当的管理机制以保证渔药的科学合理使用 。
5.7.8.2 渔药应在其保质期内购买、周转和使用 。
5.7.8.3 渔药的使用应符合 SC/T 0004 的规定执行 。
5.7.8.4 渔药和其他化学剂及生物制剂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并严格
按照处方或产品说明书使用 。
5.7.8.5 根据不同产品的贮存要求提供适宜的贮存条件,设专门人员进行保管,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并保持进出库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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