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3发布 2020-06-23实施
团 体 标 准
T/BSRS 0 22-2020
小型核动力厂 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划
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identification of exclusion area and planning
restricted area for s mall modular reactor 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出版的正式标准为准
发布 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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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 ................................ ................................ ................................ ............. ii
1 适用范围 ................................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 ... 1
4 总则 ................................ ................................ ................................ ................................ .............. 1
5 事故源项 ................................ ................................ ................................ ................................ ....... 2
6 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划定 ................................ ................................ ................................ ... 2
7 场址人口分布要求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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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 核安全法》,规范小型核动力厂 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 的划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 小型核动力厂 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划分 的要求和方法 。
本规范为指导性参考 方法。
本规范由生态环境部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和北京市辐射安全研究会组织制订。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环境部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本规范主要起草 人:熊小伟,方圆,李洋, 王一川, 杨端节,商照荣,毛玉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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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核动力厂 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划分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 小型核动力厂 选址过程中非居住区及规划限制区的划分要求 。
本规范适用于为发电、供热、供汽等用途,采用固有安全特征的陆基 小型核动力厂 ,
包括高温气冷堆和单堆热功率低于 300兆瓦的轻水型反应堆等。 其他小型堆可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6249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小型先进堆 small advanced reactor
指用于发电、海水淡化、工业制氢、工业供汽和城市供暖等 单堆热功率小于 300MW的
小型核动力厂 ,如一体化压水堆,低温供热堆和高温气冷堆等 。
3.2 一体化压水堆 integral pressurize d water reactor
指主冷却剂系统及其所有的或大部分的部件(即稳压器、蒸汽发生器和冷却剂泵 等)
包含在压力容器内的压水堆。
3.3 人口集中居住区 densely populated center
指以人口居住为主 ,人口密度 较高,配套设施 相对比较完善 的区域。
3.4 场址边界 boundary of site
由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小型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
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
4 总则
4.1 划定场址外围地带的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边界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场址安全、环境保
护和应急准备等要素,特别是应急预案的可扩展性。
4.2 采用固有安全特性的 小型核动力厂 ,发生较严重事故的可能性小。同时由于反应堆功率
小、堆芯中放射性物质总量低,事故影响范围较小,设置的非住居区和规划限制区范围相比
于大型核动力厂可以减小。
4.3 由于小型核动力厂 上述特性,从技术角度考虑,场址可以选择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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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纵深防御和社会可接受性的角度考虑, 仍应将反应堆与人口密集区域或人口集中居住区
保持一定距离,并适当限制场址周围的人口密度。
5 事故源项
5.1 在小型核动力厂 选址阶段进行事故环境影响分析和划定非居住区边界时, 除考虑设计基
准事故(包括稀有事故和极限事故)外,也应考虑设计扩展工况。
5.2 小型核动力厂 选址所考虑的设计扩展工况的重要事件序列,可采用概率论方法、确定论
方法并结合工程判断选择。
5.3 采用概率论方法确定设计扩展工况事件序列时, 可将发生概率每堆年 10-7作为初步筛选
值。
5.4 事故源项的 计算和放射性后果分析应采用经验证的分析方法和计算程序。 在分析设计基
准事故时,应采用保守模型;在分析设计扩展工况时,可采用现实模型。
6 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划定
6.1 非居住区是指反应堆周围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该区域内不允许有常住居民,由核设施
营运单位对这一区域行使有效的控制。对 小型核动力厂 ,非居住区一般可与核设施的厂区边
界范围一致,距反应堆一般不小于 100米。
6.2 规划限制区是在 小型核动力厂 周围划定的一个缓冲区, 在该区域内的建设开发活动应合
理规划,规划限制区的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6.3 选址过程中, 应对周边可能影响 小型核动力厂 安全的设施 (包括: 易燃、 易爆、 腐蚀性、
有毒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等)进行安全评价。
6.4 对于小型核动力厂 的设计基准事故,在设计中应采取针对性措施,使设计基准事故的潜
在照射后果符合下列要求:
a)在发生一次稀有事故时,非居住区边界上公众个人(成人)在整个事故持续时间内
(一般可取 30天) ,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包括烟羽浸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和地面沉积外
照射等)所接受的有效剂量应在 5毫希沃特以下,甲状腺当量剂量应控制在 50毫希沃特以
下;
b)在发生一次极限事故时,非居住区边界上公众个人(成人)在整个事故持续时间内
(一般可取 30天) ,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应在 10毫希沃特以下,甲状腺
当量剂量应控制在 100毫希沃特以下。
6.5 对于小型核动力厂 的设计扩展工况,非居住区边界上个人(成人)在整个事故持续时间
内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应在 10毫希沃特以下。
6.6 小型核动力厂 规划限制区的划定主要从社会可接受性和应急预案的可扩展性等方面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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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
6.7 规划限制区边界离反应堆的距离一般小于 1千米。
6.8 划定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实际边界时,还应考虑反应堆周 围的具体环境特征(如地
形、行政区划边界、人口分布、交通和通讯等)社会经济状况和公众心理等因素,使最终划
定的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实际边界(不一定是圆形)便于控制和管理。
6.9 对于多堆场址, 非居住区边界和规划限制区边界应包含按每个反应堆划定的非居住区边
界和规划限制区边界的范围。
6.10 对于多堆场址,应对可能的由于共模失效引起的多堆事故予以考虑,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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