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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250 X 08 备案号:25954-2009 广 东 DB44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672—2009 地理标志产品 西牛麻竹叶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Xiniu Dendrocalamus latiflorus Munro leaves 2009-08-06 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12-01 实施 发布 DB44/T 672—2009 前 言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英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红、黄彦、陈中岳、张鉴略、袁世玖。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44/T 672—2009 西牛麻竹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牛麻竹叶的术语与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种植技术、采摘及加工、质量要 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西牛 麻竹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18407.1 农产品质量安全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第 1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西牛麻竹 Xiniu Dendrocalamus latiflorus Munro 为禾本科竹亚科牡竹属麻竹种,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种植。 3.2 西牛麻竹叶 Xiniu Dendrocalamus latiflorus Munro leaves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西牛麻竹上采摘的鲜竹叶或经过加工的干竹叶。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西牛麻竹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划定西牛麻竹叶产地范围的 函》(英府函〔2007〕7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英德市内低丘陵坡地,范围在东经112°45′ 至113°55.1′,北纬23°50′至24°33′。 5 种植技术 5.1 选地 种植环境应符合GB/T 18407.1的规定,宜选择红壤土和黄红壤土,土层深厚、土壤肥沃,pH值5~ 6.5的山地丘陵地带。 5.2 品种 品种为西牛麻竹。 5.3 种植 1 DB44/T 672—2009 5.3.1 种苗选择 选择生长健壮、枝叶繁茂、无病虫害、杆目肥大结实、根系发达、竹龄约 1 年生的幼竹或经培育的 竹苗。 5.3.2 种植时间 每年 2 月至 4 月,杆基芽萌动前的阴天或雨天后。 5.3.3 植穴规格与种植密度 植穴规格为 50×50×40(cm);种植株行距规格为 3×3.5(m)或 3.5×2.5(m);种植密度为每 2 667m 60 株~80 株。 5.3.4 种植方法 种植时竹苗与地面成45°~60°角,基部芽眼水平朝向两旁;扦插苗和笋兜苗种植深度以竹兜离土 面15cm~20cm为宜,且把切口向上,再覆土、踏实,覆土应超过种苗入土处3cm,堆成馒头形。 5.4 管理 5.4.1 施肥 每年 2 月初和 3 月初每丛竹施土杂肥 25kg~50kg;出笋初期和盛期每丛竹施尿素或碳铵 0.5kg~ 1kg。 5.4.2 培土 在竹笋未出土前注意培土。 5.4.3 竹林留竹更新 种植后第一年留2支壮笋(早期笋)养竹,其他弱笋割去,使之形成2个支系;第二年2个支系各再 留2支壮笋,除去其它弱笋,按此法每年留4支壮笋,至第四年后把第一年老母竹伐去。以后每年留4支 新竹,伐4支老竹,保持竹林新老更替平衡。 5.4.4 病虫害防治 5.4.4.1 西牛麻竹生长过程中病虫害较少,主要是防治竹蚜虫。 5.4.4.2 生物防治:保护瓢虫、草蛉、食蚜蝇、蚜蜂等蚜虫天敌,以虫治虫。 5.4.4.3 化学防治:竹蚜虫用 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 2000~3000 倍液或 3%啶虫脒乳油 1000~2000 倍 液喷雾;使用农药应严格遵循 GB 4285、GB/T 8321(所有部分)的规定并按照所使用农药安全间隔期执 行。 6 采摘及加工 6.1 采摘 6.1.1 采摘时间:新叶长出 15 天后。 6.1.2 采摘方法:摘取尾端嫩绿色的 3 片~4 片叶,应沿着竹叶茎上部 2cm~3cm 处用刀割断,不能使 竹叶撕裂。 6.2 加工 6.2.1 采摘后需防雨,可晾晒或烘干。 6.2.2 裁剪去头尾,紧压,包扎或包装。 7 质量要求 7.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2 目 要 求 叶长 30cm~40cm 叶宽 6cm~10cm DB44/T 672—2009 表 1(续) 项 目 要 完整率 7.2 8 求 ≥95% 色泽 鲜叶呈嫩绿色,干制后呈浅绿或灰绿色,无霉变。 气味 具有麻竹叶特有的香气,无霉味。 形态 呈长条状,坚韧有弹性,叶面基本无绒毛。 安全指标 符合GB 2762、GB 2763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规定。 试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检验 8.1.1 叶长、叶宽 用游标卡尺检测叶长、叶宽,精确到 1mm; 8.1.2 完整率 目视检查竹叶叶面,有破损或裂缝为不完整。按式(1)计算完整率: N X=(1- )×100% M ..........(1) 式中:N——不完整的竹叶件数,单位为件; M——样品总件数,单位为件; 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8.1.3 色泽和形态 将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 8.1.4 气味 鼻嗅检验是否具有本品固有的香味,无霉味。 8.2 安全指标检验 按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检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检验按批进行。 9.2 抽样 检验用的样品随机从产品批中抽取,其重量不少于 1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1 份检验,1 份留样备 查。 9.3 检验分类 9.3.1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须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标志、包装。 9.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原材料或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9.4 判定规则 9.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3 DB44/T 672—2009 9.4.2 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标志、标签除外)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或采用留样复验不合格项 目,复验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10 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10.1 标志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西牛麻竹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标示地理标志产品 名称。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151 号的要求。 10.2 标签 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产地、厂名、厂址。 10.3 包装 产品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编织袋包装,产品贮存过程中用瓦楞纸箱做大包装。 10.4 贮存 宜贮存在25℃以下,干燥、通风场所;不得与有毒、异味物品混放。 10.5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防日晒雨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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