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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0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44.7—2012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 第 7 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2012 - 12 - 18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12 - 20 实施 发 布 DB34/T 1744.7—2012 前 言 DB34/T 1744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分为七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第 3 部分:政府采购; ——第 4 部分:产权转让; ——第 5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 6 部分:特许经营权出让; ——第 7 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本部分为 DB34/T 1744 的第 7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本部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安徽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明伟、丁国强、于华、杨军、王旭、刘景森、张浩、郁彬、韩伟文。 I DB34/T 1744.7—2012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制化、市场化、公开化提出了更新 更高的要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政府 购买公共服务等已经成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现代市场体系”;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要整合各部门分散建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 设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党的十八大提出 “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充分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新任务、新要求,中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现代 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安徽省委、省政府充分认识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规范的 公共资源现代交易市场是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重要任务;要求“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开展相关体制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近些年来,安徽合肥、蚌埠等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 管”的工作思路,有效整合原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交易中心,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 完善了相应的综合服务设施,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统一、便捷的服务。今年初,安徽省招标局推动省、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联动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 会的发展需要,影响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迫切需要完整、统一、规范的顶层设计 和总体规划作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依据,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协 调性、系统性、科学性。近一段时间,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按照安徽省招标局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 市人民政府要求,在认真总结三年来实践形成的“蚌埠特色”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吸收省内外先进做 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本标准体系是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框架性设计,通过编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1744)”,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统一协调 指导、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作、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目标。 本标准体系重点建立集中统一、设施完备、技术先进、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公共资 源交易程序,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以及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交易平 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 II DB34/T 1744.7—2012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 第 7 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1 范围 DB34/T 1744 的本部分给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术语和定义、购买范围、购买方式、业务流程、电 子交易业务流程、服务质量要求以及监督与投诉等内容。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安排购 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使用财政资金,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社会组织,向其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行为。 2.2 购买主体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 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2.3 社会组织 依法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 组织、中介组织。 2.4 供应方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DB34/T 1744.7—2012 2.5 政府采购机构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 3 购买范围 3.1 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 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 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 服务事项。 3.2 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政策(立法)草 拟、决策(立法)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3.3 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公共服务的其他事项。 3.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除外。 4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4.1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2 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 由购买主体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4.3 其余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4.4 公开招标: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方参加投标的购买方式。 4.5 邀请招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方中随机邀请 3 家以上供应方,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 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购买方式。 4.6 竞争性谈判:指与三家及以上的供应方就购买事宜进行多轮谈判,确定符合购买需求、质量和服 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成交供应方的购买方式。 4.7 单一来源采购:指对经公告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唯一供应方、在保证购买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 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谈购买的方式。 5 业务流程 5.1 项目受理登记 购买主体申报项目时提供以下材料: 2 DB34/T 1744.7—201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表(参见附录 A 表 A.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求表(参见附录 A 表 A.2),包括服务需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的方式 和时间、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分包划分情况等需求。 5.2 确定政府采购机构 5.2.1 5.2.2 5.3 依法确定政府采购机构。 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确定购买服务的方式 依照本部分4《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的规定确定购买方式。 5.4 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 根据确定的购买方式进行项目编号,并确定项目责任人。 5.5 确定购买需求 政府采购机构提出服务需求、供应方资格条件及其他商务条件等内容。 5.6 编制购买文件(公告) 政府采购机构根据购买需求,编制购买文件(公告)。 5.7 购买文件(公告)备案 5.7.1 购买公告报送备案 购买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购买主体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对象范围、服务质量要求、服务地点、购买公共服务经费数额、 服务期限等; ——供应方资格要求; ——获取购买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购买文件售价;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5.7.2 购买文件报送备案 5.7.2.1 购买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标邀请; ——供应方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供应方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要求、服务标准和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5.7.2.2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 DB34/T 1744.7—2012 5.8 发布购买公告 5.8.1 采用公开招标的,购买主体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媒体上发布购买公告。 5.8.2 采用邀请招标的,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媒体上公示邀请的供应方, 无异议后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5.9 5.9.1 5.9.2 5.9.3 发售购买文件 供应方必须办理基本账户备案;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供应方必须办理网上申报会员。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网上发售购买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等供供应方下载。 邀请招标项目的供应方应持投标邀请书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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