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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0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44.6—2012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 第 6 部分:特许经营权出让 2012 - 12 - 18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 12 - 20 实施 发 布 DB34/T 1744.6—2012 前 言 DB34/T 1744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分为七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第 3 部分:政府采购; ——第 4 部分:产权转让; ——第 5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 6 部分:特许经营权出让; ——第 7 部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本部分为 DB34/T 1744 的第 6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本部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安徽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明伟、丁国强、于华、杨军、王旭、刘景森、张浩、郁彬、韩伟文。 I DB34/T 1744.6—2012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制化、市场化、公开化提出了更新 更高的要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政府 购买公共服务等已经成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现代市场体系”;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要整合各部门分散建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 设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党的十八大提出 “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充分发挥市 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新任务、新要求,中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现 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 用”。安徽省委、省政府充分认识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 规范的公共资源现代交易市场是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要求“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开展相关体制机制的探索和 实践。 近些年来,安徽合肥、蚌埠等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 管”的工作思路,有效整合原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交易中心,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 完善了相应的综合服务设施,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统一、便捷的服务。今年初,安徽省招标局推动省、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联动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 会的发展需要,影响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迫切需要完整、统一、规范的顶层设计 和总体规划作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依据,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协 调性、系统性、科学性。近一段时间,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按照安徽省招标局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 市人民政府要求,在认真总结三年来实践形成的“蚌埠特色”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吸收省内外先进做 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本标准体系是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框架性设计,通过编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744)”,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统一协 调指导、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作、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目标。 本标准体系重点建立集中统一、设施完备、技术先进、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公共资 源交易程序,为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以及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验收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交易平 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 II DB34/T 1744.6—2012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 第 6 部分:特许经营权出让 1 范围 DB34/T 1744 的本部分给出了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术语和定义、适用范围、业务流程、电子交易业务 流程、服务质量要求以及监督与投诉的内容。 包括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出让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 2.2 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 市场准入权。 2.3 特许经营权出让 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2.4 公开招标 出让人以出让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5 邀请招标 1 DB34/T 1744.6—2012 出让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6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 业务流程 3.1 项目受理登记 3.1.1 交易机构应根据出让人提出的交易申请,对具备出让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办理交易手续。 3.1.2 出让人进行特许经营项目交易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经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或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批准意见书; ——经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法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3.2 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2.1 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2.2 出让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至少载明以下事项: ——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 ——出让的方式、时间、地点、范围、合同期限; ——招标代理费及支付方式、期限。 3.3 确定出让方式 依法确定出让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3.4 项目编号、确定项目责任人 根据确定的出让方式进行编号并确定项目责任人。 3.5 确定项目需求 根据出让方案等资料,提出项目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合同(草案)等内容。 3.6 编制出让文件(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出让项目需求编制出让文件(公告)。 3.7 出让文件(公告)审核备案 3.7.1 出让公告 审核出让公告并予以备案,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出让项目概况; ——特许经营出让内容;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2 DB34/T 1744.6—2012 ——获取出让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3.7.2 出让文件 审核出让文件并予以备案,出让文件至少载明以下事项: ——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项目的招标边界条件;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 ——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 ——评标标准和方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投标保证金、特许经营项目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 ——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草案)。 3.8 发布出让公告 3.8.1 采用公开招标的,审核出让公告,并在交易服务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出让 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8.2 采用邀请招标的,可根据出让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发出投标邀请书。 3.9 发售出让文件 3.9.1 3.9.2 3.9.3 3.9.4 发售出让文件 潜在投标人必须办理基本账户备案;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必须办理网上注册。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网上发售出让文件以及附图纸等技术资料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邀请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持投标邀请书和其他相关资料购买出让文件。 3.10 开标 3.10.1 3.10.2 3.10.3 3.10.4 签收投标文件,密封保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协助出让人(招标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协助出让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会主持、唱标、记录等工作。 填写开标记录表(参见附录 B),准确、完整记录开标过程,并备案存档。 3.11 评标 3.11.1 做好评标室使用准备工作,确保评标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11.2 组织评标专家签到,核实评标专家身份,封存专家个人通讯工具,核实评标专家有无回避情形, 有需回避的,应另行抽取进行补充。 3.11.3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首先签署承诺书。 3.11.4 安排监控设备对开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11.5 招标结果确定前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名单。 3.11.6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出让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 不少于 7 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让人的代表不得多于 2 人。 3.11.7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11.8 评标委员会的出让人代表应当是熟悉招标项目有关技术、经济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由出让 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3 DB34/T 1744.6—2012 3.11.9 组织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工艺技术先进性、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运营管理经 济性、财务评价及报价的合理性等因素,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投标人。 3.12 评审结果公示 3.12.1 在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媒体上发布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0 日。 3.12.2 出让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答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3.13 核发中标通知书 3.13.1 对公示无异议的,协助出让人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 3.13.2 出让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14 合同签订 3.14.1 出让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出让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 订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3.14.2 根据出让文件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出让 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3.14.3 出让人和中标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与出让文件中的项目特许经营合同(草案)保持一致, 其中价格、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运营指标、主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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