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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10 A 00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2017 - 09 - 19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2398—2017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1 5 选址及规划布局 .................................................................... 1 6 设计 .............................................................................. 2 7 建设规模与分类 .................................................................... 3 8 设施设备 .......................................................................... 4 9 管理 .............................................................................. 4 I DB51/T 2398—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眉山市民政局、眉山质量技术监督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农村敬老院、眉山 市青神县中心农村敬老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晓明、李述清、杨海涛、杨志祥、佘勇、段清、王羽、史乙汗、付书明、韩 志珍。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51/T 2398—2017 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设施建设、管理服务和评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敬老院 (Rural nursing home) 农村敬老院是集中供养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人员的场所。 4 总体原则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确保 政府资金投入。农村敬老院按照“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经济适用、管理规范”要求,坚持以 人为本,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通过新建和改扩建等方式,满足供养对象在 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5 选址及规划布局 1 DB51/T 2398—2017 5.1 5.2 新建农村敬老院应结合乡镇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规模。 选址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a)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 安全卫生规定; b) 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燃气、通讯等条件较好; c) 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d) 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e) 在抗震设防地区选址时应尽量选择抗震有利地段。 5.3 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5.4 农村敬老院建筑总平面布局应采用围合式布置,按照功能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服务流 线通畅。 5.5 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农业生产经营等用地,并按照建 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30%,容积率不宜大于 0.9;绿地率不宜低 于 35%,宜有集中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宜为 3~4 ㎡/床;衣物晾晒场地宜为 30~90 ㎡。 5.6 农村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包括生活用房、行政附属用房、文化娱乐用房、医疗康复用房和养殖用房。 其中生活用房主要包括居室、卫生间、厨房、餐厅、储藏室、浴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行政附属用 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会议室和值班室;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活动室;医疗康复 用房主要包括医务室、康复训练室、医疗保健室和心理支持室;养殖用房包括养殖猪、牛、羊或鸡、鸭、 鹅、兔等的圈舍。 5.7 农村敬老院的各类功能用房应集中布局,居室设计应按供养(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分别设置, 应设置自理对象居住区和失能、半失能对象居住区。 6 设计 6.1 农村敬老院设计应依照 GB/T 50340、GB/T 29353 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抗震设防区, 抗震标准不低于重点设防类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 准的相关规定。 6.2 农村敬老院房屋建设宜采用砖混结构,抗震设防要求为八度及以上地区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 构。 6.3 主要功能建筑日照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大于 3 小时,并满足通风、消防、卫生方面的要求。 6.4 农村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6.5 农村敬老院的活动用房不应超过三层。生活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层高不宜低于 3 米,采用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不宜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不应超过两层;四级耐火等级的, 应改建。农村敬老院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备消防设施。 6.6 供养对象居室以 2 人间为宜,适当设置三人间和四人间,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满足轮椅和救护床 进出和日常护理的需要。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门净宽应为 1.0~1.1m,居室门上宜设置观察窗;卫 生洗浴用房门净宽应为 0.8~0.9m. 6.7 居室内应设置供养对象储存衣物或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空间和设施,室内原则配备卫生间并安装 扶手,卫生间应保持通风、留有观察窗口,有条件的应设置晾晒衣物阳台。 6.8 农村敬老院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 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走道及楼梯扶手应方便供养对象抓握且应设置为双侧和上、 下两层的扶手。 2 DB51/T 2398—2017 6.9 农村敬老院的建筑设施包括供电、给排水、卫生、通信、消防等。 6.10 农村敬老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设备及应急需要,照明设备可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不应 采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灯具。应按 GB 17945 的规定,规范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6.11 农村敬老院宜采用城市自来水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垃 圾和污水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垃圾池的设立应远离生活区及食品加工区,单独设立。 6.12 生活区应合理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 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 6.13 农村敬老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求,铺设线路,预留接口,实现电话通 信、安全监控、有线电视、宽带网连接。 7 建设规模与分类 7.1 农村敬老院建设应严格审批程序、招投标程序,依法确定建设单位。农村敬老院应由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未 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7.2 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覆盖服务区域内农村特困人员前三年平均数量和集中供养需求及社 会化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较少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区域性中心农村敬老 院,确保实现有需求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全覆盖。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60 张床位.边远 地区、贫困地区可不少于 50 张。规模以下的农村敬老院应拆并。 7.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敬老院按建设规模分类,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类 农村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 别 床位数(床) 供养对象数量(人) 一类 221~300 367~500 二类 121~220 201~366 三类 60~120 100~200 注: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下限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下限值;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上限值的,其建设 规模宜采用床位数上限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入法确定。 7.4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规模农村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2 的规定。 表2 类 别 各类农村敬老院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表 床位数(床) 总建筑面积(㎡) 单床建筑面积(㎡/床) 一类 221 ~ 300 7519 ~ 9904 34~33 二类 121 ~ 220 4395~ 7485 36~34 三类 60 ~ 120 2223 ~ 4323 37~36 注1:大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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