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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A 00 贵 DB52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52/T 1214—2017 社区服务标准编写指南 2017 - 08 - 18 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18 实施 发 布 DB52/T 1214—2017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基本要求 .......................................................................... 1 4 标准结构 .......................................................................... 1 I DB52/T 1214—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省质量发展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马静、黄国烜、黄兴、孙元飞、折小荣、张树忠、魏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52/T 1214—2017 社区服务标准编写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服务事项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结构。 本标准适用于社区服务中心(站)相关服务事项标准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24421.1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3 基本要求 3.1 编写规则和要求应按 GB/T 1.1 和 GB/T 24421.1 执行。 3.2 编写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服务内容应识别服务提供过程及不同的内容。 3.4 服务要素应识别关键要素,包括服务事项的名称、服务的主体、服务的依据、服务的事项性质、 办理材料、服务的程序、收费及时限等,并对每个服务要素予以规定。 3.5 编写标准应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追溯性。 3.6 文字表达应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 4 标准结构 4.1 范围 应包含提供事项服务的委托部门、服务主体、服务依据、服务事项性质、委托范围、办理材料、服 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办理条件等。 4.2 服务主体 应明确具备办理相应事项法定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部门或窗口,对提供服务进行监督的单 位。 4.3 服务依据 提供服务的部门或办理窗口应以办理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相应事项服务。 4.4 事项名称 服务事项的名称。 1 DB52/T 1214—2017 4.5 事项性质 应明确服务事项性质属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或服务事项。 4.6 办理材料 服务对象应按提供服务部门或办理窗口的办理规定,向服务部门或办理窗口提交的材料。 4.7 服务程序 4.7.1 受理审查 4.7.1.1 对可即时现场办结的事项,提供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进 行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办理结果交服务对象。 4.7.1.2 对不能现场办结的事项,提供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进行 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单后,对提交的办理材料进行真实性、规范性 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出具材料补正的书面通知。 4.7.2 审核审批 4.7.2.1 需提供现场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办理材料转交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部门,由现场核查 部门负责组织核查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工作,并出具现场核查结果;再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性文件,由核查部门交审批负责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交窗口工作人员,并明确办理材料的存档情况。 4.7.2.2 不需提供现场服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申报材料交审批负责人,由审批负责人作出是否准 予的决定交窗口工作人员,并明确办理材料的存档情况。 4.7.3 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对通过办理的,将办理结果交服务对象;对未通 过办理的,将决定同办理材料一并交服务对象。 4.8 时限 4.8.1 法定办理时限 应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办理的最长时限。 4.8.2 承诺办理时限 应明确提供服务部门或办理窗口为提高服务效能而承诺的办理时限。 4.9 收费标准 应根据物价部门的核定,明确相关服务事项的收费情况,属收费服务事项应明确收费标准, 属不 收费服务事项应明确免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DB52/T 121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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