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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A 00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454—2018 巴山新居基础设施指南 2018 - 04 - 18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2454—2018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 .............................................................................. 1 5 道路交通 .......................................................................... 1 6 公共服务设施 ...................................................................... 2 7 生产设施 .......................................................................... 4 8 市政工程 .......................................................................... 5 9 环境卫生 .......................................................................... 7 10 综合防灾 ......................................................................... 7 参考文献 ............................................................................. 9 I DB51/T 245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巴中市人民政府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奕、芦燕、马俊峰、雷耀兵、岳立、彭维、易晓霞。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51/T 2454—2018 巴山新居基础设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巴山新居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秦巴山区幸福美丽新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涵盖巴中、广安、广元、南充、达州 全域和南充、绵阳适宜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2000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基础设施 rural infrastructure 为发展农村生产和保证农民生活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4 分类 巴山新居建设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供电工程、电信工程、 生活用能)、生产设施、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环卫设施和防灾设施等。 5 5.1 道路交通 一般规定 5.1.1 道路交通规划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和经济的原则,合理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 打通断头路,通过整治、恢复或改善道路的交通功能,并使道路及交通设施布局科学合理。 1 DB51/T 2454—2018 5.1.2 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用地布局、交通特征和发展定位,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 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管线敷设和满足消防需要。 5.2 道路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 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见下表1。 表1 规划技术指标 路面宽度(m) 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和等级 道路等级 通村路 通组路 入户路 3.5~4.5 2.5~3 0.6~1.5 注:应结合新村规模、地形条件、现有道路建设状况,因地制宜选择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上表的数值可参考。 5.3 道路及交通设施 5.3.1 通村路硬化率应达到 100%,宜为混凝土或碎石路面,入户路可因地制宜选取简易材料铺装,如 三合土、卵石或石板路面。 5.3.2 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排水沟渠;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车行道路应隔一定距离设会车场;在有条 件的地方,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提高路灯通村率。 5.3.3 道路路堤边坡坡面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防护,宜采用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植草砖护 坡及植草护坡等多种形式;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应符合 GB 5768 的规定。 5.3.4 零散分布的空地,可开辟为停车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结合对外道路,可考虑设 置乡村招呼站,方便村民对外出行。 5.4 竖向规划 5.4.1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标高; b) 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c) 进行土方平衡及挖方、填方的合理调配,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5.4.2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宜保留绿树林盘和水面; b) 有利于地面水排除,并应符合防洪的要求; c) 减少土方工程量; d) 建筑用地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e) 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坡度和管沟系统; f) 道路纵坡宜控制在 8%以内,特殊情况下道路纵坡设计速度小于 10 km/h 时,最大纵坡可控制 在 12%以内,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坡度可增加 1%,但最大坡长不得大于 200 m。 6 公共服务设施 6.1 2 设施布局 DB51/T 2454—2018 6.1.1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型和商业型,可采取组团式、集中式的布局方式。公益型公共服务设施 是指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便民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型公共服务设 施是指日用百货、集贸市场、饭店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6.1.2 除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外,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体现集聚规模、使用方 便、节约用地、保持特色的原则,形成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商业金融和集贸设施宜设在入口附近或交 通方便地段;学校宜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小学、初中应结合县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以旅游为特色产业的聚居点,游人中心、接待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宜布置在村口或结合公共设施中心布 置。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6.1.3 社会保障设施用地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市场设 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 的地段。 6.1.4 公共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民住宅同步建设和使用。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 建设留有余地。 6.2 配置标准 6.2.1 聚居点按规划常住人口的数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特大型规划常住人口大 于 1000 人、大型规划常住人口 601~1000 人、中型规划常住人口 201~600 人、小型规划常住人口 50~ 200 人。 6.2.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聚居点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规模较小的可按服务半径共享配 套设施。 6.2.3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类别 行政管理 配置要求 建筑名称 管理用房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特大、大型 中、小型 建筑面积 100~200 平方米左右,含 建筑面积 100~200 平方米左右, 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 托幼(儿)园 生均占地面积 10 平方米左右 小学 生均占地面积为 13~18 平方米 生均占地面积为 13~18 平方米 医疗卫生 卫生站 建筑面积 50~10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 社会保障 敬老院 按人均 0.1~0.3 平方米的标准设置 --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 100~200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 50~100 平方米 平方米 教育 图书馆 建筑面积为 50~100 平方米 全民健身设施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 -小型运动场(篮球场)420 平方米 积一般不少于 420 平方米 商业服务 市场设施 占地面积 50~200 平方米 设施 放心店 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左右 邮政、储蓄代办点 结合商业服务建筑设置 6.2.4 6.2.5 -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左右 -- “1+6”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3 DB51/T 2454—2018 表3 设施名称 村“两委”组织 活动室 综合调解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村民培训中心 (农民夜校) 卫生计生中心 注 “1+6”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释 建筑面积约 100-150 平方米 特大、大型新村 中、小型新村 ● ● 备注 可合并设置 建筑面积约 50 平方米左右 提供代办、就业、社保等服务, 建筑面积 50-100 平方米左右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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