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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440.2—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狱政管理 2018 - 01 - 12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20 实施 发 布 DB51/T 2440.2—2018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组织管理 .......................................................................... 1 3 民警管理 .......................................................................... 1 4 罪犯管理 .......................................................................... 2 5 安全管理 .......................................................................... 5 6 监管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 7 7 狱情分析 .......................................................................... 7 8 狱内侦查 ..........................................................................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行政奖惩奖励情形 ................................................ 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行政奖惩处罚情形 ............................................... 10 I DB51/T 2440.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永忠、侯超华、岳精忠、陈林、彭逸凡、朱剑、张凤、沈焱。 II DB51/T 2440.2—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狱政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狱政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对罪犯的分押和分管;对罪犯的行为管理;对罪犯的 考核奖惩;对罪犯通讯会见管理;对罪犯的分级处遇管理;对罪犯的离监探亲管理及监狱安全检查等。 本标准适用于监狱管理的狱政管理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监狱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监狱大门安检制度; ——警察直接管理制度; ——进出监狱检查制度; ——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 ——警察单警装备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违禁品清查制度;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罪犯会见管理制度; ——其他狱政管理工作制度。 2.2 监狱应与驻监武警部队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协同配合权责,根据罪犯脱逃、行凶等不同事件制定 完善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协同配合演练,提高处置狱内突发案件能力。 3 民警管理 3.1 值班民警 3.1.1 工作内容 值班民警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罪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 出入押犯场所的登记、核对、搜身检查; • 组织罪犯起床、就寝、就餐、整理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 • 组织罪犯学习和讲评,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和开展其它集体活动; • 罪犯会见、通讯等。 ——安全检查工作,包括: • 定时或不定时巡监查房、点名查铺,清理收缴危险违禁物品; • 对监内的重点部位、重要物品进行检查; • 对监控报警、安检门等安防设施进行检查、使用。 ——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1 DB51/T 2440.2—2018 • • 按规定直接掌管和使用监门、监房钥匙,并亲自开启和关闭监门; 及时教育、处理违反监规纪律的罪犯;当发现或发生罪犯脱逃、行凶、哄监闹事或其他重 大案件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交、接班工作。 ——其他交付的工作等。 3.1.2 工作要求 3.1.2.1 3.1.2.2 3.1.2.3 3.1.2.4 3.2 值班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佩戴单警装备等。 值班民警不得脱岗、睡觉、饮酒或从事其他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活动。 值班民警不得越权批准罪犯外出,不得将值班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值班民警每班不得少于两人。 带班民警 3.2.1 工作内容 带班民警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带押罪犯出工前,根据监管工作的要求,合理组织安排罪犯劳动; ——熟悉带出罪犯基本情况,掌握犯情动态,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 ——完成罪犯点名、搜身、检查工作,与值班民警移交手续,按规定将罪犯安全带押至作业点; ——罪犯到达作业点,再次清点人数,安排罪犯统一换上作业服、穿戴防护用品、领取劳动工具; ——召开班前会,分配劳动任务,讲明监规纪律、劳动纪律和其它注意事项等; ——劳动现场指挥、检查、督促罪犯完成任务,发现问题及时妥当处置; ——罪犯收工回监时,集中清点人数,收回劳动工具交存库房,换下作业服,讲评当班情况,带回 监区,清点人数,与值班民警履行交接手续; ——保持罪犯出、收工途中的队列秩序; ——出现罪犯脱逃、行凶、生产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带班民警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恶化,并迅速报警; ——其他交付的临时工作。 3.2.2 工作要求 3.2.2.1 3.2.2.2 3.2.2.3 3.2.2.4 3.2.2.5 3.2.2.6 4 带班民警应按规定着装或穿戴操作、防护用品,佩戴单警装备。 带班民警应遵守监管安全、生产安全法规及其制度。 带班民警不得脱岗、睡觉、饮酒或从事其他与工作岗位无关的活动。 带班民警不得私准、私带、私放罪犯。 带班民警应安排罪犯从事指定的劳动项目,不得擅自批准罪犯离开劳动现场或从事其他劳动。 罪犯在狱外或临时劳动点时,带班民警应做好现场监控与防范。 罪犯管理 4.1 罪犯行为规范 罪犯行为应符合司法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四川省《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等相关规定。 4.2 2 罪犯劳动、学习、生活现场管理 DB51/T 2440.2—2018 4.2.1.1 4.2.1.2 4.3 建立健全劳动、学习、生活现场规章制度。 在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应落实民警直接管理制度。 罪犯考核 4.3.1 要求 4.3.1.1 4.3.1.2 4.3.1.3 4.3.2 对罪犯的加扣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记载完整。 罪犯的考核得分应在监区内公示(不宜公示的情形除外)。 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全程公开,与驻监检察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内容 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在监狱服刑期间进行连续考核。 4.3.3 程序 罪犯考核应按照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四川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执行。 4.3.4 结果运用 4.3.4.1 4.3.4.2 遇。 4.3.4.3 4.4 计分考核积分可转换为表扬或物质奖励。 计分考核结果,可依照有关规定在活动范围、通讯会见、文体活动等方面给予罪犯不同的处 计分考核结果,可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罪犯分押分管 4.4.1 内容 分押分管包括:分开关押、分别关押、分类管束、分级处遇等。 4.4.2 要求 4.4.2.1 监狱应依法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女犯应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 管理。 4.4.2.2 监狱应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 用不同管理方式。 4.4.2.3 监狱应根据罪犯考核积分、服刑时间、犯罪类型和主观恶习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 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文体活动、离监探亲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处遇。 4.5 罪犯分级处遇 4.5.1 4.5.2 4.6 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应按照四川省《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监狱应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罪犯分级处遇工作进行记录、公开、监督。 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 4.6.1 4.6.1.1 基本要求 对罪犯的行政奖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规范完整,存档归卷。 3 DB51/T 2440.2—2018 4.6.1.2 4.6.2 类型 4.6.2.1 4.6.2.2 4.6.3 罪犯对行政奖励、处罚提出异议的,不停止奖励、处罚的执行。 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离监探亲四种情形。 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禁闭三种情形。 奖励情形 行政奖励情形见附录A。 4.6.4 处罚情形 行政处罚情形见附录B。 4.7 4.7.1 4.7.2 4.7.3 4.8 罪犯离监探亲(含特许离监) 符合离监探亲法定条件的罪犯,可提出申请,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 监狱对批准离监探亲的罪犯,在离监前应进行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 离监探亲期满,罪犯应按时回监,并办理相关手续。 罪犯会见通信 4.8.1 罪犯在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会见亲属、监护人;可给已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拨打电 话。 4.8.2 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罪犯,应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 4.8.3 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进行,对进入会见场所的罪犯亲属、监护人,监狱应进行安全检查。 4.8.4 监狱应文明礼貌接待罪犯亲属、监护人,主动宣传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介绍罪犯改造表现, 积极争取罪犯亲属、监护人协助监狱做好罪犯教育转化工作。 4.8.5 会见、拨打电话全程接受民警监管。 4.8.6 律师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狱审核批准后,方可会见在押罪犯;律师会见罪犯应遵 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 4.8.7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依法收寄信件。 4.8.8 对罪犯往来的信件,应经监狱检查、登记;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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