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 Z 04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503—2018 四川省河湖公园评价规范 2018 - 07 - 23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2503—2018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条件 .......................................................................... 2 5 评价内容 .......................................................................... 2 6 评价方法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四川省河湖公园评价赋分细则 ...................................... 5 I DB51/T 2503—2018 前 言 为明确四川省河湖公园需要达到的资源条件和建设条件,科学评价河湖公园质量,规范河湖公园建 设和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规范由四川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批准部门: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范解释单位:四川省水利厅。 本规范起草单位:四川省农田水利局、四川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 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冉从恒、过竹、詹卫华、王斌、李周顺、李洪波、符全胜、周永清、刘双美、 王炯、杨震、黄潜天雄、唐亚辉、丁毅力、张钰佳、李小平、李晓鹏、魏广华。 II DB51/T 2503—2018 四川省河湖公园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河湖公园的定义、基本条件、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河湖公园的评价、建设、管理和复核监管。 本规范作为本省范围内河湖公园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作为将河湖公园推荐为国家公 园及国家水利风景区的资源和管理情况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噪声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577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T 50594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 SL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422 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标准 SL300 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 SL471 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国务院国函〔2011〕16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河湖公园 River & Lake Park 由政府划定和管理的河流、湖泊及其沿岸山林、农田、城市(村镇)水岸等(包括水利设施形成的 各种水体及周边范围),以保护性利用河湖及其沿岸地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景观为目的,兼有环 境保护、科普教育、游憩、社区发展、科学研究等功能,实现河湖及其沿岸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 特定区域。 3.2 1 DB51/T 2503—2018 河湖公园资源 Resources in River & Lake Park 指河湖公园范围内具有生态、科研、教育、文化、游憩等价值的相关要素,包括有形的自然资源和 人文资源及其景观,河湖沿岸城市、村镇等人类居住区域的水岸风貌,也包括无形的非物质文化形态的 遗产资源。 4 基本条件 4.1 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促进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有机统一;遵循“政府主导、以人为本、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 筹兼顾、因地制宜”的总体要求,服从并服务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将河湖公园建设和 管理作为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强化政府主导下的规划引领,做好统筹、 顶层设计和社区参与。 4.2 必要条件 申报河湖公园应同时满足下列必要性条件: a) 河湖公园范围明确,管理权属清晰,管理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b) 河湖公园安全管理规范,河湖及规划范围内水利工程的防洪标准符合 GB 50201 要求,工程、 设备运行安全,游憩设施无安全隐患,有应急预案,且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 c) 河湖公园设立符合 GB/T 50594 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要求,依据 GB3838,河湖 公园所依托的水体为饮/备用水源的,水质应不低于Ⅲ类,非饮/备用水源的,水质应不低于Ⅳ 类; d) 按相关要求完成河湖公园保护与利用规划(或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4.3 适宜性条件 申报河湖公园应满足下列适宜性条件: a) 应有足够的满足河湖公园发挥其多种功能的区域范围,以自然资源为核心资源的河湖公园,其 规划总面积不小于 10 km2,其中水域面积在正常水位时不小于 1 km 2; b) 河湖公园的建立应有利于保护与合理利用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应对城乡居民生产生 活和环境条件的改善有促进作用; c) 在保护水环境和不妨碍水利设施正常发挥生产、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河湖公园内可以划出具有 独特的游憩、观赏和体验价值的区域,用于开展游憩、科普、文化、体育、研究等公众活动。 5 评价内容 5.1 河湖资源评价 5.1.1 河湖资源评价包括对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及其景观资源组合的评价。河湖公园规划范围内有在 国际、国内有影响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重要水文化遗产等, 可分别直接赋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指标满分。 5.1.2 自然资源,包括水文资源、生物资源、地文资源,其中:水文资源,包括河湖公园规划范围内 的水域面积和集雨面积大小,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瀑布、溪流、泉池、冰川等水文景观的种类、 2 DB51/T 2503—2018 规模和观赏性;地文资源,包括具有美学观赏、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探险健身、文化等功能的岩石、 火山、陨石、岩溶、丹霞、矿物、宝玉石、矿泥、地质灾害遗迹、风沙及其他地文景观的典型度和观赏 性;生物资源,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有机体及由它们所组成的生物群落的珍稀度和观赏性; 5.1.3 水岸,包括水岸生态带的宽度,指在水域与陆地交界的一定区域内,具有生态、亲水和文化传 承等功能,能保全和维持河湖岸线,为生物提供庇护空间的自然山体和河畔林等; 5.1.4 人文资源,包括以水为主题的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展示等的水文化科普,改革开放以前(1978 年以前)修建的在用水利工程及水利遗产,以水为主题的民俗文化活动,以及水利工程所具有的规模性、 艺术性和代表性等; 5.1.5 资源组合,包括河湖资源空间分布合理性和景观资源组合效果。 5.2 环境质量评价 环境质量评价包括河湖水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空气质量、植被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应符合 GB 3095、GB 3096、GB 3838、GB 8978、GB/T 50594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要求。 a) 水生态环境质量,包括水质、水量、水循环、水生物、污水处理能力、水资源承载力; b) 大气质量,包括环境空气质量、负氧离子含量和舒适度; c) 水土保持,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率、林草覆盖率; d) 森林植被,包括林种结构、林相景观; e) 生物多样性保护,包括生物物种多样性、栖息地设置、保护措施及效果。 5.3 利用条件评价 利用条件评价包括对政府保障、区位条件、经济社会条件、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环境容量的评价, 旅游项目应符合 SL 422 要求。 a) 政府保障,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配套政策、机制和资金保障; b) 区位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区位优势; c) 经济社会条件,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潜力、政府支持力度、社会关注度与认可度; d) 基础设施,包括区外交通(航空、铁路、高速公路)、区内交通及配套设施(车站、码头、停 车场、标识)和水、电、邮电、网络等; e) 服务设施,包括接待、导游、餐饮、购物、文娱、医务、安全及救生救护等设施; f) 环境容量,包括区域瞬时容纳能力、年容纳能力。 5.4 运行管理评价 运行管理评价包括管理体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评价,要求建立管理机构、确定管理范围、明 确管理权属、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杜绝安全隐患,明确绩效考评。 a) 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人员编制,管理经费等落实情况; b) 规划建设,包括规划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进展情况; c) 运营管理,包括公共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宣传推介及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等情况。 5.5 附加评价 附加项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绩效考评结果。 6 6.1 评价方法 指标与赋分 3 DB51/T 2503—2018 河湖公园评价指标总赋分为1000分。各项评价内容赋分分别为:河湖资源270分值,环境质量300 分值,利用条件230分值,运行管理150分值,附加50分值。 评价赋分细则见附录A。 6.2 分数计算 河湖公园总体评价分按公式(1)计算: Z=F+H+K+Y+X ……………………………(1) 式中: Z——河湖公园总体评价分; F——河湖资源评价分; H——环境质量评价分; K——利用条件评价分; Y——运行管理评价分; X——附加评价分。 6.3 条件评价 对申报建立河湖公园的区域,按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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