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A00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6/T 1012—2018 月子中心服务质量规范 Services of Maternity care centers as quality standards 2018 - 03 - 19 发布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9 - 20 实施 发 布 DB36/T 101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商务厅共同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华、胡慧娟、王兴蓬、胡兰新、李 贞、赵 华、李 娜。 I DB36/T 1012—2018 月子中心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月子中心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明确了月子中心的基本条件、环境及设施设备要求、服 务流程、服务内容及要求、卫生消毒及安全要求、服务质量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月子中心(包括月子会所、母婴会所、母婴护理中心等)的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31771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之婴儿喂养指南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之中国哺乳期妇女膳食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3.1 产妇 puerpera 分娩期或产褥期(产后42至56天)的妇女。 3.2 新生儿 neonatus 从娩出到诞生后28天的婴儿。 3.3 Apgar评分 Apgar score 又称阿氏评分、新生儿评分,是胎儿出生后立即对其身体状况检查的标准评估方法。Apgar是对应 检查项目的英文首字母,包括:肌张力(Activity)、脉搏(Pulse)、皱眉动作即对刺激的反应(Grimace)、 外貌肤色(Appearance)、呼吸(Respiration)。在胎儿出生后,根据皮肤颜色、心搏速率、呼吸、 肌张力及运动、反射五项体征进行评分。满10分者为正常新生儿,评分7分以下的新生儿考虑患有轻度 窒息,评分在4分以下考虑患有重度窒息。大部分新生儿的评分多在7~10分之间。 1 DB36/T 1012—2018 3.4 月子 Maternity 胎儿、胎盘娩出后产妇身体、生殖器官和心理方面调适复原的6~8周为产褥期,俗称“月子”。 3.5 月子中心 Maternity care centers 为坐月子产妇提供食宿、生理和心理看护、卫生、协助哺乳、身体健康恢复,为新生儿提供喂养、 看护、健康保健、安全防范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其业态形式包括月子中心、月子会所、母婴会所、母 婴护理中心等。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4 基本条件 4.1 服务机构 4.1.1 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取得工商、食监、消防等许可,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为母婴 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合法资格。 4.1.2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4.1.3 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环境要求。 4.1.4 具备与业务范围、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服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a) 管理人员应当有但不限于: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b) 专业服务人员应当有但不限于:育婴师或母婴生活护理师、生殖健康咨询师、护士、营养师; c) 后勤人员应当有但不限于:厨师、保洁员、洗衣工、水电管理维修工、司机等; d) 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依法管理员工; e) 应当给工作人员配制统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服上印制统一的标识; f) 应当要求工作人员填写完整的登记备案表,贴上本人近期免冠照片,附上身份证、健康证、职 业技能证书等复印件,用于存档。本标准附录 A 给出了《月子中心工作人员信息登记备案表》 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4.1.5 建立接待平台,如热线电话、网络、受理厅等,及时接受客户的咨询。 4.1.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服务、质量、物资、行政、人事、财务管理 等规章制度,并予以公开。 4.1.7 设立护理、安防、餐饮、消毒、保洁、技术质量督导、市场营销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4.1.8 宜积极投保责任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4.1.9 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 a) 相关文件、工作人员和客户信息资料、各类合同、管理制度、服务记录等应当建档备案; b) 登记记录的文档内容要详实,文字应简洁; c) 不同文档应当分类汇总,装订成册; d) 应当妥善保管服务监控设施的影像资料,满足可追溯性要求; e) 应当保护客户所有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外泄; f) 相关信息材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 2 年。 4.1.10 制定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a) 应当制定产妇产后晚期出血、频繁呕吐及抽搐,新生儿呛奶窒息、交叉感染、溺水、外伤,治 安案件、食物中毒、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 DB36/T 1012—2018 b)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防范内容、出险时的应对措施和要求、指挥实施预案的领导人、各组责任人、 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 c) 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或培训; d) 应当时刻做好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2 工作人员 4.2.1 a) b) c) d) e) 4.2.2 a) b) c) d) e) f) g) h) i) j) 4.2.3 a) b) c) d)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标准; 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一定年限的相关从业经历; 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尊重客户、善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以人为本; 有及时正确判断实际问题并妥善处理的能力。 专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 遵章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知本标准要求; 仪容仪表整洁,态度亲切,微笑服务; 母婴护理人员身体和口腔无异味,不留长指甲; 使用普通话沟通交流,语言表达清楚; 有体检健康证明,无任何急慢性传染病,体检周期为一年; 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从事母婴护理岗位者,应当具备母婴护理相关知识和基本急救常识; 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本岗位职业(育婴师、母婴护理服务师、生殖健康咨询师、营养师、厨 师等)技能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通过相应的技能培训和考核合格; 应当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后勤人员应当具备: 具有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知本标准要求; 具有适应其岗位的工作技能; 取得了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5 环境及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机构应当选址于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靠近综合性医院 或妇幼保健专科医院。 5.2 周边环境符合 GB 3096 中规定的 1 类环境噪声限制值,应当保持安静。 5.3 遵守消防安全法规,消防标志符合 GB 13495.1。 5.4 按照 GB 289 要求,在公共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5.5 服务场所应当具备: a) 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可为独栋建筑、也可与其他场所共用一栋建筑。如为后者, 应当与共用的其他场所隔断,保证电梯、楼道、服务场所的完全独立性,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 b) 配置居室、功能活动室、食堂、洗衣房、办公室、库房等基本场所,设有床位 10 张以上,建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 c) 功能活动区宜包括新生儿托管配奶间、产后恢复室、早教及瑜伽室、婴儿沐浴抚触室等; 3 DB36/T 1012—2018 d) 厨房、洗衣房可自行配置,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配餐和洗涤服务,但委托服务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卫生、 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e) 在公共区域和涉及新生儿安全的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f) 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设置医务室,医务室应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备有常用 的医疗设备、药品物资、急救药箱、吸氧设备和轮椅车等; g) 装修装饰应符合 GB 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环保规定,禁用易燃 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 料。 5.6 居室和功能活动室应当具备: a) 配置恒温、空气杀菌设施,使用时,室温保持在 22℃~26℃、相对湿度在 40%~60%,并适时 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清新、符合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第 4 部分要求; b) 居室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有良好的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 c) 每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20 平方米,居住一位产妇,产妇床单位占地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 婴儿床单位占地面积占地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 d) 居室有独立卫生间,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配设安全扶手、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 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等; e) 居室配设单人床、婴儿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 芯、枕套、枕巾、时钟、夜灯、暖水瓶、消毒锅、恒温器、电源插座、温湿度计、面盆、污物 桶等; f) 居室床头配有电话和呼叫器,确保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 g)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房间,增加 24 小时冷热水供应、电视、微波炉(可公用)、电热壶等设施, 还可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家庭化设施和物品。 5.7 服务机构自行配置的厨房,应当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和水电气控制设备、废物桶、洗手池、消毒和防“四害”设备等,应当配设餐厅并有餐桌、座椅、时钟、 公告栏等。 5.8 服务机构自行配置的洗衣房,应当配设相应的衣物分类存放设备、洗脱机、烘干机、熨烫机和折 叠机等设备。 5.9 服务机构应当配置的基本设备: a) 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经皮胆红素检测仪、红外线照射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体重计、 身长测量仪)、紫外线消毒灯、奶瓶清洗消毒机(符合 ISO15883); b) 未设置医务室的,应当配置氧气瓶、应急药箱、轮椅车等; c)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发电机,确保停电状态下正常运行; d) 配置与开展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5.10 服务机构应当设置避难逃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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