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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440.3—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教育改造 2018 - 01 - 12 发布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20 实施 发 布 DB51/T 2440.3—2018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分类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入监教育 .......................................................................... 2 6 个别教育 .......................................................................... 3 7 集体教育 .......................................................................... 4 8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 4 9 社会帮教 .......................................................................... 5 10 心理矫治 ......................................................................... 6 11 监区文化建设 ..................................................................... 7 12 出监教育 ......................................................................... 7 13 教育改造质量评估 ................................................................. 8 I DB51/T 2440.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永忠、侯超华、冉毅、彭逸凡、颜泳涛、杨弋、唐怀都、唐诚、晏睿。 II DB51/T 2440.3—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 3 部分:教育改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教育改造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要求、入监教育、个别教育、集体教育、思想、 文化、技术教育、社会帮教、心理矫治、监区文化建设、出监教育、教育改造质量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监狱管理的教育改造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教育改造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进行的以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掌握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活动。 2.2 社会帮教 监狱运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或亲情的力量,搭建罪犯与社会之间增进了解,交流 沟通的平台,通过共同参与、影响、转化罪犯思想来实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和科学化的手段。 3 分类 3.1 按对罪犯开展的教育方式,可分为: ——个别教育; ——集体教育; ——社会帮教; ——心理矫治; ——其他适合的教育方式。 3.2 按罪犯不同服刑阶段,可分为: ——入监教育; ——改造中期教育; ——出监教育。 4 4.1 4.2 基本要求 监狱应设置相应的教育场所,并配备适宜的设备,如:谈话室、教室、图书阅览室等。 监狱应定期分析罪犯思想动态,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1 DB51/T 2440.3—2018 4.3 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教育、服刑改造中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和评估,建立心理 健康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 4.4 监狱应对罪犯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改造情况做好记录,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备、条理清晰, 能如实反应罪犯的改造状态。 4.5 教育改造记录应由监狱统一管理,统一保存。 4.6 罪犯的个别教育记录,应随罪犯分流、调动,与副档一并移交。 5 入监教育 5.1 要求 5.1.1 监狱及监区民警应当了解所管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 建立服刑改造档案。 5.1.2 监狱应对新入监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5.1.3 入监教育应根据罪犯基本信息收集、编班、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风险评估、考核验收、 分流等程序进行,各阶段工作内容分别为: ——罪犯基本信息收集内容包括罪犯个人基本情况、前科情况、身心健康情况、文化程度和认知能 力、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等内容。 ——编班:监狱要对新犯的文化程度和身体状况进行调查统计成批编班。 ——确定责任民警:责任民警负责制定新犯入监教育计划、实施、教学、组织新犯生活检讨会、教 学阶段总结等工作。 ——编制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根据课堂教育和行为养成训练教学内容编制。 ——教学实施:班主任民警应将罪犯带到指定场所进行教学,对罪犯进行教学考勤,按照教学计划 组织教学。 ——建立新犯心理健康档案:监狱应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普测、分析,建立罪犯心理健康档案,实 行一犯一档。 ——质量评估:入监教育两个月后应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阶段评估。 ——考核验收: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应当对新收罪犯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合格的,进行分流改 造;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 ——分流:入监教育结束后,按相关规定,罪犯应分流到各监区继续执行改造。 5.2 时机 新犯入监。 5.3 内容 入监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权利和义务教育; ——法律常识教育; ——认罪悔罪教育; ——监规纪律教育; ——劳动常识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 ——行为养成教育。 2 DB51/T 2440.3—2018 5.4 形式 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等。 5.5 时间 5.5.1 5.5.2 6 6.1 新犯入监教育时间为 2 个月,余刑 6 个月以下新收押犯可适当缩短。 入监教育结束后,验收不合格的罪犯,应延长 1 个月的教育时间。 个别教育 要求 6.1.1 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民警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6.1.2 监狱应加强对危安犯、顽固犯、危险犯、惯犯累犯、邪教类罪犯等重点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 别谈话教育。 6.1.3 对有心理问题的罪犯,在加强个别教育的基础上,主管民警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心 理矫治。 6.1.4 监狱应做好罪犯申请约谈的登记、审批工作。监狱民警在收到预约信息后应及时安排与申请人 谈话。 6.1.5 监狱应根据罪犯的情况确定包管包教民警;民警应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 6.1.6 民警应在个别谈话前了解所管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改造表 现等情况,分析教育对象,确定谈话的主题和目的,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对策,做好谈话前准备工作。 6.1.7 确定个别教育时间和地点,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 6.2 时段 出现下列情形,监狱民警应及时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新入监或者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 ——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 ——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 ——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 ——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无人会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 ——行为反常、情绪异常时; ——主动要求谈话时;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刑满释放出监前; ——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6.3 内容 个别教育内容应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主要以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目的。 6.4 形式 个别教育的形式包括个别谈话教育、约谈、接谈等。 6.5 次数 3 DB51/T 2440.3—2018 监狱各监区的人民警察对所主管的罪犯,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7 集体教育 7.1 要求 7.1.1 7.1.2 集体教育进行的教育内容、形式应符合大多数罪犯存在的问题或需要。 集体教育应注意营造教育改造氛围,向罪犯灌输积极向上的知识。 7.1.3 段。 集体教育的形式应随着社会的变化及时创新,积极引进适合监狱教育改造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 7.2 时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开展集体教育: ——犯群存在普遍的要求或需要时; ——犯群中发生重大影响事件时; ——专项教育活动启动时; ——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后; ——需利用典型(正面的、反面的)对全体罪犯进行教育时; ——生活检查会上; ——专项教育活动中需进行专题讲座教育时。 7.3 内容 集体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社会形势、监狱当前的形势和任务; ——犯群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学习任务、劳动任务或其他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警示教育; ——讲评罪犯的学习、劳动、遵规守纪等情况; ——安全生产要求; ——其他需要集体教育的内容。 7.4 形式 集体教育可采取作报告、队前讲评、专题讲座、警示教育大会、生活检查会等形式。 8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8.1 要求 8.1.1 监狱应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班次进行文化教育。 8.1.2 罪犯年龄不满 45 周岁,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应接受义 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或年龄在 45 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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