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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60 A 45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42—2018 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导则 Guideline for designating of key defense zone of storm surge disaster 2018 - 09 - 28 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0 - 28 实施 发 布 DB33/T 214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制定。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资源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业、陆建新、郭敬、李婷、石先武、李涛、卢美、车助镁、丁骏、王勤。 I DB33/T 2142—2018 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则、工作内容、资料要求、技术方 法以及成果形式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Y/T 058 海洋调查观测监测档案业务规范 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国海预字[2015]58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承灾体 exposure 承受灾害的对象。 注:包括人类自身在内的物质文化环境。 [MZ/T 027—2011,定义3.6] 3.2 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 key defense zone of storm surge disaster 受到风暴潮灾害影响,并且危险性较高、承灾体较脆弱,需要采取灾害防御措施的沿海区域。 3.3 风暴潮危险性 hazards of storm surge 风暴潮的变化过程或现象,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包括天文潮、风暴增(减) 水、近岸海浪及漫滩淹没等要素的危险性大小及其综合。 4 工作原则 4.1 资料可靠原则 1 DB33/T 2142—2018 对资料来源、数据精度及数据质量等有明确的描述,对不同来源的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保证资料 权威可靠。 4.2 科学实用原则 应全面分析沿海风暴潮危险性,兼顾开发和安全保障,保证划定结果科学且便于应用,能够适应海 洋防灾减灾管理的要求。 4.3 动态管理原则 重点防御区应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当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生显著变化时,应 及时进行调整。 5 资料收集与整理 5.1 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5.1.1 收集划定区域最新基础地理数据,主要包括水系(包括重要河道、沟渠、水库、山塘)、居民 点(地级市、县、乡镇、村)、交通(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机场)、境界线(国 界、省界、县界、乡界)、海岸线、地貌以及岛屿、礁石、海洋注记等海洋要素,要求数据比例尺不小 于 1:10 000。 5.1.2 对基础数据不完整或者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的区域,则应补充实地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特别是 关键地点诸如河道入海口、涵洞、水闸或地势低洼处等在必要时进行补充测量,最大程度保证数据的现 势性和精度。 5.2 潮位观测资料 收集划定区域沿海及邻近海域验潮站潮位观测资料,重点为风暴潮灾害过程的潮位观测资料,包括 验潮站位置、逐时潮位、高低潮等。 5.3 水深地形资料 收集划定区域最新的大比例尺近岸海底地形或近海水深分布资料,满足风暴潮数值模式计算需求, 重点区域空间分辨率不小于1:10 000。 5.4 警戒潮位资料 收集权威部门公开发布的警戒潮位值。 5.5 历史风暴潮灾害资料 收集划定区域历史上发生的风暴潮灾害灾情资料,包括伤亡人口、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经济 损失、渔船损毁数量、倒塌房屋、沿海防护设施损毁情况、漫滩范围、淹没水深等。 5.6 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 对于已完成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的区域,应收集市(县)尺度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成 果。 5.7 重要承灾体 2 DB33/T 2142—2018 收集划定区域内学校、医院、养殖区、核电、石油石化企业、港口、码头、堤防、动力设施、重要 通讯及交通线、产业园区等相关资料,包括名称、位置、规模、等级、空间分布等。收集省级及以上级 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以及向海一侧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区名称、范围及其空间分 布。 5.8 社会经济资料 收集划定区域最新的社会经济资料,包括人口、经济产值等。 6 省尺度工作内容 6.1 划定单元 以沿海县(市、区)为单元开展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 6.2 代表站的选择 以潮位(水文)站的历史潮位资料以及各县(市、区)的风暴潮灾害历史情况,作为重点防御县(市、 区)划定的主要依据,具体选择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站点位置分布合理,所记录的潮位资料基本可以代表本海域风暴潮特点; ——建站时间较长,潮位资料丰富、准确。 6.3 划定方法 6.3.1 计算各单元风暴潮年均危险性指数,原则上要求潮位(水文)站有连续 20 年风暴潮灾害过程的 观测资料,年均危险性指数值达到 7 及以上的划定单元,则认为该区域为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县(市、 区),小于 7 则划定为一般防御县(市、区),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 A。 6.3.2 对于资料年限不足 20 年的站,利用同步相关法或者数值模拟方法对观测站点的数据进行补齐, 补齐后根据上述方法划定重点防御县(市、区)。使用同步相关法或数值模拟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利用同步相关法计算时,两潮位(水文)站之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潮汐性质相似; 2) 地理位置邻近; 3) 受河流径流包括汛期径流的影响相似。 b) 利用数值模拟方法计算时,应采用精细化风暴潮数值模型,合理考虑风暴潮-近岸浪耦合机制, 应用于河口地区的风暴潮数值模型还应考虑洪水-风暴潮-近岸浪耦合机制。模型设置的网格要 能够精确刻画沿岸的复杂地形,充分反映陆架区、河口区、小海湾等区域,海岸形状和海水深 度对风暴潮的影响,重点区域空间比例尺不小于 1:5 000。选取对沿岸潮位(水文)站造成较 大影响的并且资料较为丰富的台风风暴潮过程进行模拟,风暴潮数值模拟验证不少于 10 次风 暴潮灾害过程,影响到的主要潮位(水文)站次累计不少于 30 个。如果风暴增水在 1 m 以上, 模拟的风暴潮过程水位极值和实测值相比相对误差不大于 15%;如果风暴增水在 1m 以下,模 拟的风暴潮过程水位极值和实测值相比不大于 15 cm。验证结果符合要求的站次达到 80%以上。 6.3.3 对于历史上发生过特别重大风暴潮灾害的划定单元,一般应判定为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县(市、 区)。 6.4 划定结果验证分析 划定结果应征求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意见。 3 DB33/T 2142—2018 7 县(市、区)尺度工作内容 7.1 划定方法 7.1.1 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县(市、区)要按照《风暴潮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技术导则》要求,完成 不同等级风暴潮灾害淹没范围及淹没深度的危险性评估工作基础上,按下面步骤确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 御区: a) 危险性评估结果选择。选择沿海县(市、区)台风登陆时中心气压为 945 hPa 对应的台风风暴 潮评估淹没范围及淹没深度; b) 防御区范围确定。选择淹没深度达到 0.5 m 及以上的区域划定为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 7.1.2 对 7.1.1 确定的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进行逐一核对,分析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的合理 性。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历史灾害情况、经济和人口分布等修正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对于包含 特别重要承灾体的沿海区域,一般应判定为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区域为包含特 别重要承灾体的沿海区域: a) 近岸 10 km 范围内有投资额百亿以上,风暴潮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特 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设施分布区,如核电、石油化工企业、机场、产业园区等; b) 省级及以上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分布区; c) 向海一侧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区。 7.2 划定结果验证分析 划定结果应征求地方政府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并与划定区域历史典型风暴潮灾害案例淹没范围及影 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8 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成果 8.1 技术报告 重点防御区划定技术报告应全面、系统地反映划定工作成果,文本编写格式见附录 B。 8.2 图件 重点防御区划定成果图件应便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成果图件要求见附录 C。 9 成果管理 9.1 审查与验收 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成果应通过专家组的技术审查和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 涉灾部门管理人员组成。 9.2 成果汇总与归档 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工作成果通过技术审查和验收后,全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分析结果、技 术报告与专题图等成果资料应进行汇总整编,并按照HY/T 058的要求进行归档。 9.3 更新 4 DB33/T 2142—2018 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划定应根据自然环境变化、社会经济发展、关键技术创新、沿海风暴潮灾害 风险等因素适时进行更新;当划定区域内环境或经济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重新评估。 5 DB33/T 2142—2018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潮位(水文)站危险性指数计算方法 综合考虑潮位(水文)站历史风暴增水和超警戒,分别对两个指标进行等级划分,用危险性指数评 估潮位(水文)站危险性。 A.1 风暴增水等级 风暴增水依据增水大小分为:特大、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等4个级 别。按照一次风暴潮过程中,潮位(水文)站的过程最大增水的大小划分风暴潮增水等级,具体划分如 下表A.1所示。 表A.1 风暴增水等级划分标准 单位:cm 等级 Ⅰ(特大) Ⅱ(大) Ⅲ(较大) Ⅳ(一般) 增水值(ξ) ξ>200 150<ξ≤200 100<ξ≤150 50≤ξ≤100 A.2 风暴潮超警戒等级 风暴潮超警戒等级分为:特大、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等 4 个级别。 按照一次风暴潮过程中,潮位(水文)站的过程最高潮位超过当地警戒潮位进行划分,具体划分如下表 A.2 所示。 表A.2 风暴潮超警戒等级划分标准 等级 Ⅰ(特大) Ⅱ(严重) Ⅲ(较重) Ⅳ(一般) 超警戒级别 红 橙 黄 蓝 注:当地警戒潮位指按照GB/T 17839-2011核定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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