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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30 铜 DB5206 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206/T 86—2018 代替 DB 522200/T 66-2009 红薯种薯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8-12-06 发布 2018-12-06 实施 铜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 5206/T 86-2018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检疫对象................................................................1 5 产前引种检疫............................................................1 6 生产田间产地检疫.......................................................2 7 记录....................................................................2 I DB 5206/T 8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 任。 本标准代替DB 522200/T 66-2009《红薯种薯产地检疫技术规范》。本标准与DB 522200/T 66-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差异如下: ──该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已更新为现行有效标准; ──增加了 GB 7413 《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标准的引用; 本标准由铜仁市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铜仁市植保植检站。 本标准参加单位:沿河植保植检站、铜仁市植保植检站、德江植保植检站、松桃县植保 植检站、思南县植保植检站、印江县植保植检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习义、何丽、冉一茜、顾昌萍、程云、徐大江、杨桃、刘泉、潘 大桥、石磊、汪志伟、徐正绪、阴华海、陈玉婵、王正坤、郎国兴、胡宗波、卢方林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 522200/T 66-2009。 II DB 5206/T 86-2018 红薯种薯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薯种薯产地检疫操作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红薯种薯检疫的对象、检疫操 作程序、判定标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铜仁市境内从事红薯种薯繁育、生产、加工等活动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406 种薯 GB 7413 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 NY/T 1200 甘薯脱毒种薯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红薯种薯 用于繁育、生产所用的甘薯块根。 3.2 甘薯种薯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机构对甘薯种薯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检查。 4 检疫对象 指国家公布的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 5 产前引种检疫 5.1 查证验物 5.1.1 对调入种薯应首先进入现场(库、点)查验甘薯种薯检疫证明及相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并按规定收存保管。 5.1.2 对无检疫手续,手续不符合检疫法规要求的,按有关检疫规定处理。疑似带检疫性有 害生物的,暂不准予进入繁育和生产使用。 5.1.3 经检疫合符要求后方可繁育和生产使用。 5.2 甘薯种繁基地(包括扩繁) 1 DB 5206/T 86-2018 5.2.1 国外引种检疫及其疫情监测 5.2.1 国外引种检疫及其疫情监测 凡从国外引进的甘薯种繁单位或个人,要提前一个月通过市植物检疫机构向省植保植 检总站提出申请,由省派员对种植物地进行实地考查,并在考查结束后 7 天内作出是否同意 引种决定;引种数量在审批限量内的省植检人员可签发“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 。超出限量 的,由省植检人员在“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签署同意引进意见后,报请全国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检疫处审批;引进后,引种单位或个人要在省植物检疫机构划定的地 块种植,不得扩大种植面积和扩散种植地点,并在甘薯生长期间配合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做好 疫情监测工作:甘薯生长期间发现有异常时,应采集标样进行室内检疫检验,确诊为引种合 同或协议中订立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者其它病虫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除害处理,严 防疫情扩散。 5.2.2 国内省间调种检疫及其疫情监测 凡从省间引进的红薯种薯、种苗及其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在调入前向当地县级植物 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凭植物检疫要求书到调出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 (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凭签发的省间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必要时,调入地 植物检疫机构可复检。 5.2.3 省内引种检疫及其疫情监测 凡从省内引进的甘薯种种薯、种苗及其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在调入前向当地县级植 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凭植物检疫要求书到调出地的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 疫,凭签发的省内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入,必要时,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可复检。 6 生产田间产地检疫 凡在铜仁市范围内从事甘薯种薯生产、繁育和试验、示范的检疫相对人,必须在播种前 一个月向所属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和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认真填报《种苗产地检 疫申请书》一份;经植物检疫机构实地查验符合繁种,同意做好备案登记后,方可建立基地 和种植在甘薯生长期内,产地检疫不得少于 3 次(苗期、花期和收获期)。产地检疫过程中 发现疫情的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监督检疫相对人做好除害处理。经检疫不带检疫性有害生 物后,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起运时只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就可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6.1 田间症状观察 对田间生长植株表现进行观察,若有疑视检疫性病征和其他有害生物出现应及时采取样 本带回室内鉴定。 6.2 实验室有害生物鉴定 对田间带回的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病原菌鉴定或培养鉴定以及检疫性害虫或其他 形态及生理生化等相关检疫鉴定。 6.3 检疫结果判断 是否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表 1 中各项牲征做出综合判断。 6.4 检疫后的处理 6.4.1 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准予生产贮备用种和繁育。 6.4.2 不合格的按检疫性法规相关条款进行无害化处理。 7 记录 2 DB 5206/T 86-2018 详细记录被检甘薯种薯种类,检疫时间、数量、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等,检疫记录保存 2 年以上。 表 1 红薯种薯特征 检疫项别 红薯引种种薯 病 田间植株(地上部 分) 害 特征 合格种薯(健薯) 不合格种薯(病薯) 外形完整芽眼正常、不带相关 外形严重受伤,芽眼受破坏,带有疑 病原菌霉层及有害生物,切片 视病原菌霉层及有害生物,镜检带有 镜检不带检疫性病原。 检疫性病原物。 田间植株生长发育正常,没有 检疫性病害症状表现。镜检不 带有检疫性病原物。 田间植株生长发育异常,有明显的检 疫性病害症状表现。镜检带有检疫性 病原物。 田间植株块根(地下 外形色泽及芽眼正常,镜检不 外形异常和畸形、色泽异常,镜检带 部分) 带检疫性病原物。 有检疫性病原物。 各虫态或外形牲征与检疫性 各虫态或外形牲征与检疫性有害生 有害生物不符。 物完全一致。 虫害或其它 有害生物体 注:外形严重受损,芽眼严重破坏,外观带有严重或多种病原菌霉层的薯块可判定为不合格种薯(病 薯)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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