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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0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896—2020 村(社区)法律顾问网络互动平台管理指南 Management guidelines of network interaction platform for village (community) legal adviser 2020 -10 -13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13 实施 发 布 DB32/T 3896—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管理职责 .......................................................................... 1 4 成员管理 .......................................................................... 2 5 内容管理 .......................................................................... 2 6 效能管理 .......................................................................... 3 7 舆情监测 .......................................................................... 3 I DB32/T 3896—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亦军、罗坤、郭兵、屈全胜、张书、毛朔南。 II DB32/T 3896—2020 村(社区)法律顾问网络互动平台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村(社区)法律顾问网络互动平台的管理职责、成员管理、内容管理、效能管理、舆 情监测的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县(市、区)“法律顾问之家群”和村(社区)“法润民生群”的监 督管理以及互动平台的内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法律顾问网络互动平台 network interaction platform for legal adviser 法律顾问通过网络互动方式开展法律顾问在线服务和进行工作交流的多人群组。 注:本标准中主要包括村(社区)“法润民生群”与县(市、区)“法律顾问之家群”。 2.2 法润民生群 legal network interaction group for embellishing people’s livelihood 以村(社区)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人员等为代表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所在乡镇 (街道)司法行政机关、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工作人员,所在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小组组长、社区网格员、村(社区)企业业主和村(居)民为主要成员,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 法律援助及公证服务指引、矛盾纠纷调处等便利化法律服务的网络互动群。 2.3 法律顾问之家群 network interaction group for legal adviser 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司法所所长和相关工作人员,本辖区 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为主要成员,以听取法律顾问有关工作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法律顾问 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探讨的网络互动群。 3 法润民生群 3.1 管理职责 3.1.1 “法润民生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监督管理,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管理。 3.1.2 管理员宜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担任,也可由司法所或村(社区)负责人担任。 3.1.3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工负责,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机关工作人 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进行协助监督管理。 1 DB32/T 3896—2020 3.1.4 a) b) c) d) e) f) g) 3.1.5 a) b) c) 管理员的职责包括: 发布群规,规定群内交流规则、允许交流和禁止交流的内容; 发现一般性违反群规的内容,及时制止、警告,并在群内发布群规提醒; 发现禁止发布的信息,或其它存在严重问题的信息,及时将信息发送人清除出群,造成严重影 响的限制再次入群; 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违规内容,经其他人提醒的,及时回应并采取清理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每日巡查本群内信息内容不少于两次,按照职责主动发布相关信息; 每日查看县(市、区)“法律顾问之家群”不少于一次,及时受领工作指示,交流工作情况, 转发资讯信息; 解答法律咨询问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及公证指引等便利化法律服务。 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协助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 每日巡查所在的“法润民生群”不少于一次; 发现一般性违反群规的内容,及时制止、警告,并在群内发布群规提醒; 发现禁止发布的信息,或其它存在严重问题的信息,及时通知群管理员将信息发送人清除出群。 3.2 成员管理 3.2.1 乡镇(街道)司法所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引导各村(社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法润民 生群”,成员人数宜不低于 100 人。 3.2.2 对于村(社区)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和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所在乡 镇(街道)司法行政机关、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工作人员,所在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小组组长、社区网格员等群员,应实行实名制,昵称注明姓名和单位信息,其他人员鼓励实行实名 制。 3.2.3 成员入群时采取管理员审查模式,由村(社区)“两委”成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协助管理员开 展入群审核工作。 3.2.4 对发表一般性违规信息的成员,管理员进行警告。警告不改的,管理员将其清除出群。对发表 严重不当言论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成员,管理员立即将其清除出群并限制再次入群。 3.3 内容管理 3.3.1 3.3.2 a) b) c) d) 3.3.3 a) b) c) d) e) 倡导正能量导向,与村(社区) 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紧密相关。 群内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为群众提供的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指引,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的意见; 法治宣传的有关资讯、图片、音视频等资料; 有关法律服务的工作安排; 群众的个体法律服务需求。 群内成员对其发布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不发布以下信息: 政治敏感话题或涉及反党、反国家、反社会的信息; 涉黄、涉毒、涉暴类信息或其他低俗、无聊的图片、视频、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涉及个人隐私或对他人进行人格污辱、人身攻击的信息; 未经官方途径发布的有关港澳台和军事方面的资料、新闻信息,所谓的内部资料信息,未经核 实的传言、谣言信息; f) 商业广告类信息; g) 其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 2 DB32/T 3896—2020 3.4 效能管理 3.4.1 管理员通过“法润民生群”开展下列工作: a) 及时回应群众在群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法律需求,做到有求必应; b) 接受12348网络和热线平台发出的工作指令、解决辖区内群众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 c) 通过转载各级司法行政官网“双微”平台、法治宣传网络、12348 平台的有关资讯等方式,及 时发布有关法律服务动态信息,每日在微信群中至少发布一次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信息; d) 每月在群中至少发布一次以案释法案例。 3.4.2 设区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对法律顾问微信群工作网 络建立、运行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员 的绩效考核挂钩。 3.4.3 “法润民生群”的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和顾问经费发放的依据之一。 3.4.4 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网络互动群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 a)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每月抽查一次; b)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每月检查辖区内“法润民生群”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3.5 舆情监测 3.5.1 管理员对法律顾问网络互动平台内信息进行日常监测管理,每日定时查看群内信息,对于单个 一般性违规信息进行提醒和警告,对于苗头性、倾向性的信息立即采取措施,做好疏导和控制工作,并 及时上报网络互动群所属管理部门。 3.5.2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各“法润民生群”信息开展监测工作,每日至少抽测一次。 3.5.3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人所在微信群内,发现重大舆情信息立即联络微信群所属管理单位、 建群部门和管理员,做好疏导和控制工作。 3.5.4 发现法律顾问网络平台内重大舆情的,管理员及时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舆情监测部门 上报舆情信息和处置情况,并做好记录。 3.5.5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微信群舆情分析研判报告机制,定期开展群内信息分析研判, 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妥善管控群内舆情。 4 法律顾问之家群 4.1 管理职责 4.1.1 “法律顾问之家群”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管理。 4.1.2 管理员一般由县(市、区)司法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担任。 4.1.3 管理员除履行与 3.1.4 条 a)~ e)相同的职责外,还应在发现成员发布禁止发送或者其它存在 严重问题的信息时,及时处置消除影响,并联系发送人核实原因,消除隐患。 4.2 成员管理 4.2.1 成员的信息管理应符合本标准 3.2.3 条的要求。 4.2.2 成员发表违规信息的,执行本标准 3.2.4 条的规定。 4.3 内容管理 4.3.1 倡导正能量导向,与村(社区) 法律顾问工作紧密相关。 4.3.2 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 DB32/T 3896—2020 a) b) c) d) e) 4.3.3 村( 社区) 法律顾问工作的计划安排; 问题探讨; 社情民意收集; 法律服务需求分析; 法治宣传资料。 发布的信息符合本标准 3.3.3 的要求。 4.4 效能管理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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