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00 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2/T 1129—2022 破产管理人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Specifiction for service quality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2022 - 03 - 01 发布 2022 - 04 - 01 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2/T 1129—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宁波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宁波大学法律职业标准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惠娜、张鑫、张颖璐、陈俊、钭晓东、张民元、卢晓春、金晶、车金梦、陈 斌。 I DB3302/T 1129—2022 破产管理人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破产管理人服务的服务启动、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保障、评价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破产管理人 破产案件受理时指定的,接管债务人企业并开展调查、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 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活动的机构及个 人。 注: 指定方式包括竞争、随机、轮候等。 4 服务启动 4.1 自收到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后 3 个工作日内,破产管理人应: ——组建破产管理人专业团队,成员名单、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书面告知破产受理法院; ——接收破产申请的相关材料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材料。 4.2 自收到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后 5 个工作日内,破产管理人应: ——自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出具《消极任职资格审查报告》; ——刻制破产管理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名章等印章。 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印章必须交破产受理法院封样备案后才能启 用。 4.3 自收到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破产管理人应: ——申请开立破产管理人账户(如无财产可不设立); ——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对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仲裁; ——将债务人存款划转至破产管理人账户; 1 DB3302/T 1129—2022 ——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告知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尽法律义务。 5 服务内容 5.1 接管破产企业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存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 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以及各类决议、 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5.2 债务人状况调查 完成债务人状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出资、对外投资、股权质押查封情况; ——开户情况、存款余额; ——各类不动产的产权、抵押、查封、预登记或购房合同备案情况; ——车辆所有权、抵押、查封及年检、强制报废情况; ——机器设备及库存产品,查清抵、质押情况; ——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情况; ——技术、各类资质及相应期限、租赁权、应收账款情况; ——税款缴纳及欠税情况; ——社保缴纳情况; ——公积金缴纳情况。 5.3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 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5.4 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根据债务人状况调查情况,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5.5 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根据债务人状况调查情况,决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5.6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开展会议前、中、后各阶段的工作。 5.7 审查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2 DB3302/T 1129—2022 对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抵销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5.8 审查合同相对方行使留置权、质权 对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留置权、质权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5.9 破产宣告申请 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提出宣告破产申请。 5.10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 对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11 破产和解 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和解意向,制作或协助制作和解协议草案,给出破产和解申请建议。 5.12 破产重整 寻找适格的重整方,制作或协助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给出破产重整申请建议。 5.13 破产程序终结 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 服务要求 6.1 接管破产企业 6.1.1 破产管理人应对接管资料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移交清单、印章移交清单、账簿移交清单、法律 文书移交清单。 6.1.2 移交清单应一式三份,由移送人、交接人签字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印章后各持一份留存。 6.1.3 破产管理人应设置专门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保管设施设备,专人管理接管。不能移动或 移动会导致受损的,可经扫描、拍照、封签等措施后原地保存。 6.2 债务人状况调查 6.2.1 债务人状况调查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6.2.2 债务人有以下情形的,破产管理人应依法追回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或撤销个别清偿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存在破产情形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 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3 DB3302/T 1129—202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等。 6.2.3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追缴。 6.2.4 债务人存有留置于债权人处的质物、留置物,破产管理人应取回相关质物、留置物等财产。 6.2.5 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破产管理人应审查权利人或出卖人的取回权: ——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作为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但是已经在途运输的标的物。 6.3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 6.3.1 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破产管理人应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公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债权申报公告。 6.3.2 破产管理人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 知,同时应提供债权申报材料,形成资料清单(见附录 A),包括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说明性文件。 6.3.3 根据债务人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破产管理人应调查职工的劳动债权。 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管 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告知职工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3.4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书面通知债权申报 人。 6.3.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破产管理人应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的编制。 6.3.6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解释或调整。破产管理人不 予调整的,应告知异议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申请仲裁。 6.3.7 破产管理人应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6.4 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6.4.1 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时,破产管理人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是否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是否可以避免损失扩大; ——是否会导致债务增加; ——是否影响债务人员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4.2 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破产管理人应形成以下材料: ——决定继续营业申请书; ——继续营业预期利益及财务分析报告; ——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表决结果。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营业的,必须经破产受理法院许可。 6.5 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6.5.1 决定债务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时,破产管理人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是否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是否影响债务人员工及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影响债务人偿债的公平性。 6.5.2 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破产管理人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 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4 DB3302/T 1129—2022 6.6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6.6.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工作: ——提出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 ——选定债权人委员会候选人; ——拟定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拟定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拟定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 ——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财产变价方案; ——拟定财产分配方案。 形成会议资料目录清单,清单样式见附录B。 6.6.2 债权人会议召开当日,破产管理人应: ——组织参会代表签到、引导参会代表进入会场、发放债权人会议资料;若线上召开会议,应提 前创建线上会议链接并通知全体债权人,组织参会代表线上签到; ——报告债权申报及债权确认情况、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会议需要表决事项;若线上召开会议, 应采用线上形式进行投票表决; ——发放并收回表决票,统计和汇报表决结果;若召开线上会议,线上统计并汇报表决结果。 6.6.3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破产管理人应形成债权人会议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及会议决议的 书面报告。 6.6.4 根据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破产管理人可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并负责相应筹备工作。 6.6.5 债权人会议会务档案资料及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签封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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