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DB3708 CCS A00 济 宁 市 地 方 标 准 DB3708/T 16—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disposal and utilization of office building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22-06-24 发布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24 实施 发 布 DB3708/T 16—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I DB3708/T 16—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总则、条件、方式、程序、要求、处置利用监 督。 本文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 位和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708/T 15─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3708/T 15─20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包含市级及所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来源:DB3708/T 15─2022,3.1] 3.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institutional affairs management department 负责办公用房管理等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对于市级或县级,指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未设机 关事务管理部门(如乡级机关)的,指本级具体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 [来源:DB3708/T 15─2022,3.2] 4 总则 4.1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2 处置利用应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应擅自处置。 4.3 拟处置利用的办公用房应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办公用房,应待权属界定 明确后再处置。租赁期未满的办公用房,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 诉讼的办公用房,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应申请处置。 1 DB3708/T 16—2022 4.4 申报的办公用房处置事项,应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对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的必 要性和申报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4.5 应按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处置办公用房。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 新报批后实施。 4.6 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产籍、资产账务等资料应建档管理;账务处理应符合国 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 4.7 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应接受各部门和社会监督。 4.8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相关信息应及时更新。 5 处置利用条件和方式 5.1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包括有偿转让,调剂使用,出租,置换,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拆 除、转换用途等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处置利用: a)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b)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c) 因城市更新、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d)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e)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5.2 不同处置利用方式的处置利用条件参见表 1。 表1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条件和方式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方式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条件(满足一条即可) a) 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且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 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 有偿转让 的,可申请有偿转让; b)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办公用房时应先征求市、县自然资源、 城乡规划部门的意见。 a) 调剂使用 出租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或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 置的; b) c)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办公用房处置的; a) b)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但不便调剂使用的; 依据国家规定需要调剂的,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其他条件。 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出租办公用房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 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 置换 a) b) 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置换办公用房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 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 c) 土地被收回(购)、房屋被征收 党政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开展工作需要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因公共利益需要、城市更新和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党政机关土地被收回(购)、房 屋被征收的。 2 DB3708/T 16—2022 表1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条件和方式(续)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方式 办公用房处置利用条件(满足一条即可) a) 拆除 建议拆除的; b) 转换用途 6 经第三方中介机构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继续使用, 因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 根据国家政策或需求需要将闲置房产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养老托幼服务等公益 场所的。 处置利用程序及要求 6.1 有偿转让 6.1.1 处置申报 党政机关申请有偿转让办公用房的,应提报以下资料: a) 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办公用房的坐落、权属、面积、资产账务、出租抵押、安全质量等基本情况; 2) 有偿转让的原因; 3) 申请转让的方式; 4) 对本单位工作影响分析; 5)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b)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 拟转让办公用房的资产价值(资产原值)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d) 党政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e) 拟转让办公用房内外部照片(照片应与权属证件幢号或价值凭证编号对应); f) 办公用房有偿转让事项审批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6.1.2 处置审批 6.1.2.1 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请有偿转让的办公用房进行现场勘查,查看办公用房 使用状况、权属登记情况,查阅资产账务等。 6.1.2.2 审批时应重点关注办公用房配置、权属登记、账证实相符、现状用途、出租抵押、安全质量、 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处置问题等情况。 6.1.2.3 符合转让条件的,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6.1.3 6.1.3.1 估。 6.1.3.2 6.1.4 资产评估 申请单位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对拟转让办公用房进行资产评 办公用房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有偿转让办公用房作价的依据。 实施 6.1.4.1 有偿转让办公用房,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 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 DB3708/T 16—2022 6.1.4.2 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格的 90 % 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 90 %, 应按原渠道重新审批,未经重新批准,不应擅自降低办公用房转让价格。 6.1.4.3 申请单位在足额取得转让价款且完成办公用房移交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 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6.1.5 账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办公用房转让收入(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 接费用)足额上缴后,申请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 6.1.6 备案 申请单位应在办公用房处置完毕后将转让公告、转让协议、账务处理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在3 个月内将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6.1.7 流程图 有偿转让处置流程图见附录A。 6.2 6.2.1 调剂使用 基本要求 6.2.1.1 调剂使用方式包括市级单位之间调剂使用和不同预算级次之间调剂使用。通过调剂方式处置 办公用房的,不应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 6.2.1.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优先对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跨层级调剂 使用时应征求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6.2.1.3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6.2.1.4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区、县(市)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6.2.2 处置申报 6.2.2.1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办 公用房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 构进行资产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资产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 请。 6.2.2.2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进行办公用房处置的,行政主管 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办理 资产审计、资产评估、核定国家资本金等事项。涉及资产损失认定、核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批 手续。 6.2.2.3 申请市级单位之间办公用房调剂使用的,应提报以下资料: a) 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报公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调出调入单位的基本概况; 2) 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的依据; 3) 调出单位调出资产的原因; 4 DB3708/T 16—2022 4) 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说明; 5)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b) 调出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c)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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