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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法规规章备案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
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 、人事任免决定 、对
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 ,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
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
规定、办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
是指除规章外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 ,依照法定权限 、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
涉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 2 -第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 、
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规章 、规范
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章 、规范
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报省人民政府备
案;
(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牵头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报上一
级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
政府。
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以下统称备- 3 -案审查机构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依照本规定负责规章
和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履行备案审查监督
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乡级人民
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 、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
备案工作。
依照本规定报送备案的规章, 径送省备案审查机构 ;报
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径送本级或上一级
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
第七条 报送规章备案 ,应当提交备案报告 、正式文本 、
起草说明一式五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
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报送规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 ,应当同时按要求报送电子
文本。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格式 ,由省备案审查机构
规定。
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主要内容; - 4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报送规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 ,符合本规定第三
条和第七条规定的, 备案审查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不符合第
三条规定的, 不予备案登记 ;符合第三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
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 ,由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
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补充或者重新报送
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章 、规范性文件 ,由备案审查机构按季
度公布目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信
息化建设 ,逐步实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网上报送备案和审查 。
省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
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
(三)规章是否同法律 、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上级政
策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 5 -策相抵触;
(五)是否违法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
者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七)内容是否适当;
(八)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九)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是
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
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
助:
(一)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二)要求制定机关提供与备案文件有关的资料或者当
面说明情况;
(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听
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 、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
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 、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
者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 6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 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四条 经审查,规章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同法律、
法规、省政府规章 、上级政策相抵触 ,或者规定不适当 ,或
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由省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 50
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逾期不处理的,报请省
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 ,或者同法律 、法规、
规章、上级政策相抵触 ,或者规定不适当 ,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通
知制定机关在 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
不处理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五条 规章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
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协调 ;经
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由负责协调的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
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进
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审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7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现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 ,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
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 、规范性
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建议审查申请: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规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
(三)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 ;
(四)没有上位法或者上级政策依据,作出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六)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七条 提出建议审查申请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以下统称申请人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
在法定期限内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查权的备案审查机构
提出。
第十八条 提出建议审查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通过
当面递交 、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提交书面审查
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
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 8 -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二)建议审查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文号以
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审查申请的日期。
第十九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备案审
查机构受理范围的 ,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备案审查机构
提出;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 ,应当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
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无
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放弃审查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
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 ,审查申请自备案审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建议审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 9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 ;
(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
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三)备案审查机构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
理的;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行政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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