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单郸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2019年6月14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 邯郸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 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反映本市工业发展 历程,具有历史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承载看公众认同和地 域归属感,具有较高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的工业文 化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物质遗产包括产 房(车间、作坊)、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场、仓库、码头桥 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住房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 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机器设备、工具 用具、商标徽章、文献档案、图书资料、影像录音等可移动 - 1 - 的物质遗存。非物质遗产包括经营管理经验、生产工艺、手 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字号、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 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 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 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 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文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规划、 建设、科技、文化电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 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 利用工作。 第六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 人。工业遗产有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 应当履行保护工业遗产的职责。 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的,由所在 地人民政府负责先行保护。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 - 2 - 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工业遗产 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 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通过利用出版物、展览、广 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 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 行为进行劝阻、依法检举或者控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设立基 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普查与认定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 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教 育、旅游、科技、规划、建筑、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 士组成,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为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 利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工业遗产的普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文物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 - 3 - 普查工作。 第十二条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报工业遗产,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 产。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可以认 定为工业遗产: (一)对所管辖区域的工业发展起到过重要推动作用, 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与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 生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不可移动工业文化遗存: (二)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代表性建筑本体 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建筑技术领先或者极具特色的不可移 动工业文化遗存; (三)与所管辖区域工业发展、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 人物有关的机器设备、工具用具、商标徽章、文献档案、图 书资料、影像录音等可移动工业文化遗存; (四)体现邯郸工业发展历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标志性 或者时代性的工业产品; (五)在一定范围内或者特定历史时期产生过重要社会 影响的经营管理经验、生产工艺、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 号字号、企业文化等具有较高价值的非物质工业文化遗存; (六)与所管辖区域工业发展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事件 - 4 - 发生地或者重要人物活动场所: (七)其他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 工业文化遗存。 对于煤炭、钢铁、治金、陶瓷、纺织、电力、建材等体 现邮郸工业特色的工业文化遗存优先给予认定。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工业和信息化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业遗 产保护与利用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报送的工业遗产建议 名录,经尚社会公示后,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并且公布。 涉及非国有企业的,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 部门应当事先听取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市、县 级人民政府接到本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于 四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送的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后,可以直接 认定为工业遗产并且公布: (一)体现邯郸地方特色的古代、近代工业文化遗存; (二)建国前建设的发挥过重要作用的现代工业文化遗 存; (三)建国后全改革开放前建设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和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国有工业企业; (四)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工业 企业。 - 5 - 第十六条工业遗产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业遗产发生显著变化,需要调整或 者撤销的,参照原认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工业遗 产的保护价值,认定其为币级重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县级 重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 工业遗产集中成片,能够反映出特定历史时期或者产业 类型的典型凤貌特色,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区域,市人民政 府可以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 第干八条城乡建设中发现有重要保护价值而且尚未 确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经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 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先予保护 的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采取先予保护措施之白起二个 月内作出是否为工业遗产的认定。不认定为工业遗产或者未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的,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解除保护措施。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九条工业与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6 - 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对已经认定的工业 遗产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工业遗产名录 的同时,明确每处工业遗产的保护内容,并且尚工业遗产的 所有权人颁发工业遗产认定证书。 工业遗产公布后一年内,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在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划定的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时设立保护标识、界桩等保护设 施。标识应当载明工业遗产名称、保护范围、公布机构和时 间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应当根据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工业遗产专项 保护方案,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整治、安全防卫 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于价值较高的工业遗产,市、县级工业 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 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确实无法实施 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工业遗产,应当报工业遗产保护联席会 议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不 宜在原址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以 - 7 - 及档案馆等具有收藏保护能力的机构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 示。 第二十四条经营管理经验、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 原料配方、商号字号、企业文化等非物质工业遗产应当由所 有权人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护,注重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或 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一)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 攀登; (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 业遗产保护设施: (三)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架 池塘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四)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 (五)其他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 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工业遗产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 面、色彩;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 史文化风貌; -8 -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 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告、招牌等设施,不得破坏 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二十七条鼓励对工业遗产进行综合利用,设立工业 技术博物馆或者其他专业博物馆、主题文化公园、社区历史 陈列馆、文化艺术创意中心等文化设施。 第二十八条鼓励利用工业遗产开发区域或者跨区域 的工业旅游线路,或者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 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 意等业态。 第二十九条尚在使用中的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确 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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