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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X T/HBFIA — - -1 -0 -0 Liqueur wines CCS X X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HBFIA —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到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河北科技大学 、中粮长城桑干酒庄(怀来)有限 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河北一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焕香、李艳、韩朝武、孙建平、陈佳威、傅晓方、杨学威、郜成军、董 宣、李福东。 本文件首次制定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HBFIA — 1 利口葡萄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利口葡萄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 、检验规则 、标签、 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 存。 本文件适用于利口葡萄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利口葡萄酒 liqueur wines 由葡萄生成总 酒精度为 12%(体积分数)以上的葡萄酒中,加入葡萄蒸馏酒、白兰地或食用酒精 以及葡萄汁、浓缩葡萄汁或焦糖化葡萄汁,使其终产品酒精度为 15.0%vol.~22.0%(体积分数) 的葡萄酒,且加入的葡萄蒸馏酒、白兰地、食用酒精以及葡萄汁、浓缩葡萄汁、焦糖化葡萄汁的总 量不得超过产品总质量(或总体积)的 25%。 3.2 浓缩葡萄汁 concentrated grape juice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HBFIA — 2 指未发酵且未焦糖化的葡萄汁通过部 分脱水, 20℃时密度不低于 1.24g/mL 的葡萄汁。 3.3 焦糖化葡萄汁 caramelized grape juice 指未发酵,通过加 热进行部分脱水, 20℃时密度不低于 1.30g/mL 的葡萄汁。 3.4 干利口葡 萄酒 dry liqueur wines 含糖小于或 等于65.0g/L的利口葡萄酒。 3.5 甜利口葡萄酒 sweet liqueur wines 含糖大于干利口 葡萄酒,最高不超过 130.0g/L 的利口葡萄酒。 3.6 浓甜利口葡萄酒 verysweet liqueur wines 含糖等于或大于 130.0g/L 以上的利 口葡萄酒。 4 分类 4.1 按色泽分类 4.1.1 白利口葡萄酒。 4.1.2 桃红利口葡萄酒。 4.1.3 红利口葡萄酒。 4.2 按含糖量分类 4.2.1 干利口葡萄酒。 4.2.2 甜利口葡萄酒。 4.2.3 浓甜利口葡萄酒。 5 要求 5.1 原辅材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色泽 白利口葡萄酒 浅黄、禾杆黄、金黄色、琥珀色等 GB/T 15038 桃红利口葡萄酒 桃红、淡玫瑰红、浅红色、三文鱼红、茶色等 红利口葡萄酒 深红、宝石红色、玫瑰红色、砖红色、棕红色等 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 少量软木渣,装瓶超过 1年的利口葡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HBFIA 3 表1 (续)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香气 与滋 味 香气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酒香,陈酿型的 利口 葡萄酒还应具有陈酿香或橡木香 ,不得有异香 GB/T 15038 滋味 干利口葡萄酒 具有纯正、优雅的口味和悦人的果香 或陈酿的香气 ,酒体协 调、完整 甜、浓甜利口葡萄 酒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陈酿的酒香味, 酸甜协调, 酒体丰满 。 典型性 具有标示的产品类型应有的特征和风格 感官评价可参考附录 A进行。 5.3 理化指标要求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体积分数 )/(%) 15~22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 / (g/L) 干利口葡萄酒 ≤ 65.0 GB/T 15038 甜利口葡萄酒 65.1~130 浓甜利口葡萄酒 ≥ 130.1 总酸(以酒石酸计) /(g/L) ≥ 5.0 干浸出物 /(g/L) 白、桃红利口葡萄酒 ≥ 17.0 红利口葡萄酒 ≥ 20.0 挥发酸(以乙酸计) /(g/L) ≤ 1.2 柠檬酸/(g/L) ≤ 1.0 铁/(mg/L) ≤ 8.0 GB 5009.90 铜/(mg/L) ≤ 1.0 GB 5009.13 甲醇/(mg/L) 白、桃红葡萄酒 ≤ 250 GB 5009.226 红利口葡萄酒 ≤ 400 苯甲酸或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 /(mg/L) ≤ 50 GB 5009.28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 1.0%(体积分数) 。 5.4 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 GB 2758 和国家有关 规定。 5.5 净含量 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 检验。 6 检验规则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HBFIA — 4 6.1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 6.2 抽样 6.2.1 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mL,总取样量不足 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 样量。 表3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 2 2 51~1200 3 2 1201~3500 8 1 3501以上 10 1 6.2.2 分类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 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2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等 指标的检验。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 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 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总酸、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硫、净含量。 6.3.2 型式检验 6.3.2.1 检验项目:本 文件中全部要求项目。 6.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 检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 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要求时 。 6.4 判定规则 6.4.1 不合格分类 6.4.1.1 A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柠檬酸、食品安全要求、净含 量、标签。 6.4.1.2 B类不合格:总糖、 总酸、铁、铜。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HBFIA 5 6.4.2 检验结果有两项以下(含两项)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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