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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voured wines CCS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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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食品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河北科技大学 、中粮长城桑干酒庄(怀来)有限
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河北一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焕香、李艳、韩朝武、傅晓方、陈佳威、孙建平、杨学威、郜成军、董
宣、李福东。
本文件首次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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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香葡萄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加香葡萄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加香葡萄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注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加香葡萄酒 flavoured wines
以葡萄为原料加入芳香植物或芳香植物浸出液(或馏出液)共同发酵或以葡萄酒为酒基,经浸
泡芳香植物 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馏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源于葡萄或葡萄酒的物质的质
量(或体积)应不低于总质量(或总体积)的 80%。
注:芳香植物指根据相关规定可在食品加工过程 中使用的具有芳香特征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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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2 干加香葡萄酒 dry flavoured wines
含糖量小于 或等于45.0g/L的加香葡萄酒。
3.3 甜加香葡 萄酒 sweetflavoured wines
含糖量大于干加香葡萄酒,最高 为130.0g/L 的加香葡萄酒。
3.4 浓甜加香葡萄 酒 verysweetflavoured wines
含糖量大 于130.0g/L 的加香葡萄酒。
4 分类
4.1 按色泽分类
4.1.1 白加香葡萄酒 、桃红加香葡萄酒 、红加香葡萄酒。
4.2 按含糖量分类
4.2.1 干加香葡萄酒 、甜加香葡萄酒 、浓甜加香葡萄酒。
5 要求
5.1 原辅材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可参考附录 A进行。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色
泽 白加香葡萄酒 浅黄、禾杆黄、金黄色、琥珀色
GB/T 15038 桃红加香葡萄酒 桃红、淡玫瑰红、浅红色、三文鱼红、茶色等
红加香葡萄酒 紫红、深红、宝石红色、玫瑰红色、砖红色、棕红色等
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
量软木渣,装瓶超过 1年的加香葡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香气
与滋
味 香气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酒香以及芳香的植物香,
陈酿型的葡萄酒还应具有陈酿香或橡木香,不得有异香
滋
味 干加香葡萄酒 具有纯正、优雅、爽怡的口味和悦人的果香味、芳香植物香味。
甜、浓甜加香葡萄
酒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优雅的芳香植物香味,酸甜协调,酒体
丰满。
典型性 具有标示的产品类型应有的特征和风格
5.3 理化指标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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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2 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体积分数 )/(%) ≥ 7 GB 5009.225
总糖 (以葡萄糖计) /(g/L) 干加香葡萄酒 ≤ 45
GB/T 15038 甜加香葡萄酒 45.1~130
浓甜加香葡萄酒 ≥ 130.1
总酸/(以酒石酸计, g/L) ≥ 5.0 GB/T 15038
干浸出物 /(g/L) 白、桃红加香葡萄酒 17.0
GB/T 15038
红加香葡萄酒 19.0
挥发酸 (以乙酸计) /(g/L) ≤ 1.2 GB/T 15038
柠檬酸/(g/L) ≤ 1.0 GB/T 15038
铁/(mg/L) ≤ 8.0 GB 5009.90
铜/(mg/L) ≤ 1.0 GB 5009.13
甲醇/(mg/L) 白、桃红葡萄酒 ≤ 250
GB 5009.266
红加香葡萄酒 ≤ 400
苯甲酸或苯甲酸钠 (以苯甲酸计) /(mg/L) ≤ 50 GB 5009.28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 1.0%(体积分数) 。
5.4 食品安全要求
符合 GB 2758 和国家有关规定 。
5.5 净含量
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 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
6.2 抽样
6.2.1 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mL,总取样量不足 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
样量。
表3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 2 2
51~1200 3 2
1201~3500 8 1
3501以上 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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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2.2 分类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
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2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等
指标的检验 。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
并附上质合格证明 的,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
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 “合格 ”或“检验合格 ”字样。
6.3.1.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 总酸、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硫、净含量。
6.3.2 型式检验
6.3.2.1 检验项目:本 文件中全部要求项目。
6.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
检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 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6.4 判定规则
6.4.1 不合格分类
6.4.1.1 A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柠檬酸、食品安全要求、净含
量、标签。
6.4.1.2 B类不合格:总糖、 总酸、铁、铜。
6.4.2 检验结果有两项以下(含两项)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
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4.3 复检结果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a) 一项以上(含一项) A类不合格;
b) 一项B类超过规定值的 50%以上;
c) 两项B类不合格。
6.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
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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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BFIA 0015—2020 加香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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