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NCP
泰顺县农产品产销协会 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T/TSNCP 0001S-2021
泰顺笋干
2021-11-12发布 2021-12-01实施
泰顺县农产品产销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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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NCP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
本标准由 泰顺县农产品产销协会 提出。
本标准由泰顺县 农业农村局 归口。
本标准起 草单位: 泰顺县农产品产销协会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顺养、谢小聪、 施黎云、刘行佐、叶诚诚、 曾玮、杨丽兰 、朱柳玲、黄铮铮、
赵锦泉、蓝丽精、陈维斌。
本标准为 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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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顺笋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泰顺笋干的术语和定义、原辅料要求及加工、 质量要求及检验 、检验规则、标志、标
签、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泰顺笋干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泰顺笋干
指以产自泰顺县境内的鲜笋为原料,经剥壳修整、蒸煮杀青、冷却漂洗、 脱水、干燥等工序制成的
非即食笋干。
4 原辅料要求及加工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新鲜竹笋 应新鲜、清洁、无污染,无虫害,无腐烂变质、无杂质,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
规定。
4.1.2 其他辅料:允许使用食用亚硫酸盐,但最大添加量及二氧化硫残留应符合 GB2760的要求,不允
许使用其他禁用 的漂白剂、蒸煮脱壳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食盐应符合 GB 5461的要求,加工过程中使
用的水应符合 GB 574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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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 加工
4.2.1 加工场所基本条件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2.2 工艺流程
原料选择→ 剥壳→蒸煮杀青 →切分→漂洗冷却→脱水 →干燥→成品处理。
4.2.3 原料选择
不选择死笋、病笋、虫笋、老笋、机械伤笋,无腐烂,无异味,笋体饱满完整,色泽好,肉质厚,
笋肉纤维细嫩笋。
4.2.4 剥壳
剥除笋壳,削净笋根和笋皮,切除根头, 保持笋体完整 。
4.2.5 蒸煮杀青
采挖的鲜笋必须在 12小时内蒸煮杀青 ,按笋的大小,将笋先大后小依次头尾交错放入已烧开的沸
水锅内,用猛火煮沸 1小时~2小时,直至煮熟为止。熟笋的特征 为笋体变软,具有笋香味,笋肉由白
色变为玉白色,外表油光滑嫩,笋蔸部的芽点由红变蓝,用笋钎插入笋隔内,有带笋香味的热气冒出,
并有“扑哧”的响声。每煮 2~3 锅笋,应换一次水。若当天已停止煮笋,应把锅内水排干,冲洗干净,
锅内不得留过夜水和过夜笋。
4.2.6 切分
竹笋切分 视竹笋的粗细而定。
4.2.7 漂洗冷却
煮熟的笋 及时用流动水冷却漂洗,直至笋体冷却。 笋体冷却的特征 为切开大的笋体,用手触摸笋体
内部无微热感。
4.2.8 脱水
用离心或压榨装置脱水, 笋体至榨出水带有泡沫且略带红色 ,以手紧捏笋肉无水滴出 。
4.2.9 干燥
4.2.9.1 自然晒干:切分脱水后,平摊在干净、干燥、通风的装置上,任其日晒,约 10天,晒至九成
干时,放 2天~3天,让其回潮再晒 3天~5天。
4.2.9.2 机器烘干: 温度为60 ℃~90 ℃,初始烘的温度稍高, 3小时~4小时后温度可低些,但要均
匀。烘干笋干的特征 为用手指猛按笋体肥厚部分,有坚硬感。
4.2.10 成品处理
挑出烧焦和残次的笋干 。
5 质量要求及检验
5.1 质量要求
5.1.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各产品原料品种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气味、滋味,无霉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产品应有形状,无碎屑 、无虫蛀、无霉变。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1.2 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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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6
灰分/(%) ≤ 20
5.1.3 质量安全指标
5.1.3.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1.3.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5.1.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 符合GB 2760 的规定。
5.1.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
5.2 检验方法
5.2.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 采用目视、鼻嗅的方法 检查其气味和杂
质。
5.2.2 水分检验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 执行。
5.2.3 灰分检验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 执行。
5.2.4 质量安全指标检验
5.2.4.1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规定的方法执行。
5.2.4.2 农药残留限量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执行。
5.2.5 食品添加剂检验
按GB 2760规定的方法执 行。
5.2.6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 感官、净含量、水分 、灰分。
6.1.3 组批
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为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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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2 型式检验
6.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 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
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 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 质量安全 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
除质量安全指标外,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指标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取
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中感官指标、理化指标仍不合格的,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
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内包装用 材料应符合GB 9683或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符合 GB/T 6543 要求。
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一起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
重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常温食品仓库内,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并贮存于
通风、阴凉、干燥处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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