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
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室内健康与环境联盟标准
DB 3302/T XXXX—2018
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door air quality management services
2018 - XX - XX发布 2018 - XX - XX实施
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室内健康与环境联盟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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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基本要求 ................................ ................................ .......... 2
5 服务管理 ................................ ................................ .......... 3
6 服务流程 ................................ ................................ .......... 5
7 服务监督与改进 ................................ ................................ ....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服务合同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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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室内健康与环境联盟 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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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管理、服务 流程、服务监督与改进、记录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室内健康与环境联盟会员提供的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83 -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325 -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建筑 civil construction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学校、食堂、商店、酒店等 。
3.2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 装修工程。包括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和Ⅱ类民用建 筑工程。
3.3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 type I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
3.4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construction engi neering of type II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
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
3.5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 pollution
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及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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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6
客户告知书 customer notification
治理服务公司提请客户 应遵守的有关安全、技术事项的书面 告知文件。
3.7
合格评定 conformity assessment
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明。
4 基本要求
4.1 总则
4.1.1 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有效的原则,在施工治理中应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4.1.2 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必须 经现场勘查、污染评估,并出具完整的治理 技术方案,治理后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效果 进行评价 。
4.1.3 应与委托方就室内空气治理服务事项达成协议,签署《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合同》。
4.2 空气治理服务 机构
4.2.1 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4.2.2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现场检测人员 ,持证上岗 。
4.2.3 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现场检测仪器 设备且能够满足 服务需求。
4.3 人员要求
4.3.1 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人员, 应:
a) 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
b) 按照确定的治理技术方案规范作业;
c) 主动接受客户、联盟和社会监督;
不应有以 下行为:
a) 无礼对待服务对象;
b) 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
c) 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4.4 合同与单据
4.4.1 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服务全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及相关单据进行存储,且不应丢失或信
息外泄,应有统一的销毁 的管理制度和周期。
4.4.2 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表述应真实、完整、易懂。
4.4.3 可采取书面形式或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合同形式签订。
4.5 服务费用
4.5.1 应制定明确统一的服务计费规则并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客户,服务费用的制定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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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5.2 财务凭证应该具有结算明细清单及发票(包括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
5 服务管理
5.1 组织管理
5.1.1 室内空气治理服务机构应建立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
和权限。
5.1.2 应当制定重要技术岗位提供作业指导书,岗位员工可方便 获取。
5.1.3 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资源和过程进行有效管理,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5.1.4 应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对涉及客户服务的信息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以适当的方式
予以确认。
5.2 人员管理
5.2.1 总则
应配备相应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并使人员的专业能力胜任并保持满足岗位要求 。
5.2.2 专业咨询人员
从事专业咨询工作的工作人员 。在接待咨询时,应 详细了解客户需求,并 做相应记录,并妥善保存。
5.2.3 专业勘察人员
从事专业勘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室内环境的空气质量危害因子与潜在的污染源作出准确判
断。
5.2.4 技术负责人
从事技术负责工作的工作人员。负责编 写、制定、执行治理工作方案。根据不同环境、不同污染源
和治理目标,确定合理有效的治理方法。
5.2.5 治理施工人员
从事治理施工工作的工作人员。按照治理方案具体实施治理工作。
5.2.6 质量监督员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监督、控制、检查治理服务的质量。质量管理员可以由项目负责
人兼任:
——对治理工作是否按照本标准要求实施进行监督,以保证过程质量可控;
——有权对现场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
——对现场治理文档和工作记录进行核查。
5.3 治理设施
5.3.1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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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空气治理服务机构应配备与治理工艺相适应的工作设备,并有效维护,建立设 备档案。内容包括: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维护记录。如为测量仪器,应进行检定
或校准,以确保满足使用预期要求。
5.3.2 药剂或产品
空气治理服务机构应按治理方案使用适宜的治理用药剂或产品。使用的药剂或产品应具备以下信
息:
——产品名称、有效成份、用途、使用方法、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
等基本信息;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
——如有企业标准的,应对供应商索取企业标准留存。
——使用方应主动向供应商索取检测报告;
5.3.3 检测仪器
治理机构应配备直读式
T-NAEPI 001—2018 室内空气质量治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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