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JMBX 0126—2021
江深食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猪肉
2021 - 04 - 06发布 2021 - 04 - 06实施
江门市标准化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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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由江门市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门市标准化协会、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江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测试中心、深圳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广三保畜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华辉、胡迅、潘登、张雪佳 。
本标准发布日期: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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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深食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猪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江深食品的定义和猪产品 的质量控制 要求, 包括体系 、基地、包装贮藏和运输 、追溯、
产品质量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 江深食品猪产品 的质量控制 。
本文件所指的 猪产品包括鲜、冻 猪肉及猪副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7824.3 规模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令第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江深食品 Jiangmen&Shenzhen quality food
以对标对接供深食品质量为目的而构建制定的江门市农产品食品标准体系,满足该标准体系下生
产的食品农产品称为“江深食品”。
4 体系要求
申请组织现有的体系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已获得第三方评价 /认证机构的有效证书(包括产品及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范围应覆盖生产
基地和相关产品;
b) 申请组织 2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c) 具有基本的文件化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 养殖生产技术规程;
•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制度;
• 投诉的处理制度 ;
• 产品召回制度 。
d)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深食品标准的要求。
5 基地要求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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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地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 生产经营主体应具有该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且在该基地稳定经营 2年以上;
b) 养殖场拥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c) 基地具备较完善的管理人员配置和管理制度;
d) 饮用水水质符合 GB 5749标准要求。
选址、布局
5.2.1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干燥、交通便利、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的地方 。
5.2.2 场地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及其他污染源 。
5.2.3 养殖场选址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米以上,养殖场周围 1km无大型化工厂,
并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区和交通主干道 。
5.2.4 猪养殖场建筑整体布局合理,便于防火和防疫 。
5.2.5 猪养殖场内分设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及粪污处理区,生产区和生活管理区相对隔离,生产区应
在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猪尸体焚烧炉应设在猪养殖场的生产区、
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
5.2.6 猪养殖场内净道与污道应分开。
圈舍和建筑
5.3.1 采光条件符合 GB/T17824.3 的要求。为新转入猪群提供夜间照明条件 。
5.3.2 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应按猪的大小强弱分群饲养 。
5.3.3 为防止咬尾或其他恶习,应考虑周围环境和饲养密度。应能够为猪提供充足的环境空间和适于
拱咬的物料 。
5.3.4 每头猪应能获得清洁干燥的躺卧区域。
饲养空间
5.4.1 任何情况下,猪都可以:
a) 自由的转身(产仔的母猪除外)
b) 有干燥的躺卧区
c) 可以同时躺卧
5.4.2 配种后的后备母猪和妊娠母猪的躺卧区应是无缝坚固的地板,面积至少分别为 0.95m² /头和
1.3m² /头,其中有不超过 15%的面积用作排污区 。
公猪圈舍
圈养成年公猪 的最小区域应为 6m²。应提供额外的空间用于交配,且圈舍的形状不会限制公猪的自
由活动。
母猪圈舍
5.6.1 产床中不应栓系母猪 。
5.6.2 产床应足够长,使母猪可以舒适躺卧。长度应可以调整,以防止母猪过多的自由活动 。
5.6.3 产床顶部的横梁和床底部应有足够的距离,以确保母猪正常活动。
污染处理设施
5.7.1 加强对猪养殖场及周边地区环境的保护。排污应符合 GB18596 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
5.7.2 猪养殖场应有废弃物处理和销毁设施,排泄物应定期从猪舍和饲养设施中运走,可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如微生物发酵或沼气发酵) 。
5.7.3 猪排泄物应有足够的消纳能力。遵循先处理后消纳的原则 。
5.7.4 猪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
5.7.5 猪废弃物应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猪养殖场就超过本场处理能力的过量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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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应与第三方签订正式处理协议。
关键控制点要求
5.8.1 引种和留种
5.8.1.1 制定引种计划和留种计划,内容包括:品种或品系、引种来源、引种时间、隔离方法与设施、
疫病与性能检验等。
5.8.1.2 所有引入的猪应带 有可靠标识,并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非疫区证明和车辆消毒证
明。
5.8.1.3 引进种猪时,应隔离观察 15d~30d,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
5.8.2 猪的标识
5.8.2.1 送宰前应检查每一头猪,保证其有永久的身份标识 。
5.8.2.2 猪的标识设备应由接受过良好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的员工使用,并对设备进行维护 。
5.8.3 仔猪
5.8.3.1 阉割手术应在 7d龄后进行,并应由兽医麻醉后阉割 。
5.8.3.2 对新生仔猪断牙和钝化牙齿,只有在符合法规要求和猪场兽医建议下才可进行。此项操作应
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的饲养员在仔猪出生 48h内完成。
5.8.3.3 当兽医认为需要断尾时,应由经过兽医培训具备相应能力的饲养员在仔猪出生 48h内完成。
5.8.3.4 打耳号应在主管兽医同意下执行 。
5.8.3.5 仔猪断奶应在 21d龄后进行 。
5.8.4 饲养管理
5.8.4.1 每日检查,确保猪无受伤、生病和痛苦的征兆。对哺乳母猪和仔猪的检查频率应更高 。
5.8.4.2 养猪场应在以下操作环节具备相应能力的员工:
a) 药物的安全使用
b) 猪的管理和治疗
c) 猪的福利和健康(包括对疾病、非正常行为和冷热应激的认识)
5.8.4.3 应有足够的员工,确保实现良好管理,保证猪的福利 。
5.8.4.4 禁止使用电棍、棍子和水管驱赶猪 。
5.8.4.5 除育成公猪、预产母猪和治疗圈的猪外,每头猪都应保持在稳定的群体中,不得将其隔离出
群体。
5.8.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5.8.5.1 猪场应按照猪群类别饲喂对应的全价配合饲料,猪群包括:种公猪、后备公母猪、空怀妊娠
母猪、哺乳母猪、哺乳仔猪、保育猪和生长育肥猪等 。
5.8.5.2 外购的饲料应在正规厂家及渠道购买,索要供应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购买饲料应登记购
买品种、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 。
5.8.5.3 自行配制饲料的,应当 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
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配制饲料应记录配方、数量、日期等信息并保存 3年。
5.8.5.4 饲料不应霉变;饲料库房干净卫生;禁止使用变质或过期饲料 。
5.8.5.5 禁止使用餐饮业的废弃物喂猪 。
5.8.5.6 禁止在饲料、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喂猪 。
5.8.5.7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购买饲料添加
剂应登记购买品种、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 。
5.8.5.8 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 饲喂饲料应记录饲喂时间、饲喂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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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8.6 疾病防治
5.8.6.1 猪的健康
5.8.6.1.1 不应以促进生长为目的长期使用抗生素。禁止使用激素类促生长剂 。
5.8.6.1.2 应有指定的治疗圈以隔离和治疗伤病猪 。
5.8.6.1.3 对治疗圈中的猪每天至少进行两次检查,确保使用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 。
5.8.6.1.4 治疗圈应通风良好、结构合理、温暖干燥并为伤病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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